[发明专利]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711260308.X | 申请日: | 2017-12-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95404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10 |
发明(设计)人: | 舒春柳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力智久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B15/02 | 分类号: | G07B1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武***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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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于 车主 缴费 停车场 智能 收费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收费系统,特别是涉及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方便出行,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通常驱车外出时,车主都会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目前,大多数的停车场都是通过人工进行收费,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处设置有收费处,以便于对停放的车辆进行收费,在车辆较多时,因收费效率较低,往往会在收费处会有较长时间的等待,容易造成堵塞,这样不仅极为不方便车主进行缴费,还浪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等待。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能够便于车主进行自主缴费,避免在收费处长时间等待,在车辆较多时造成收费处拥堵,节约时间,同时便于停车场的管理,能够节省人力资源。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包括设置在停车场出口的门禁系统,设置在停车位上的车辆监测模块,设置在停车位处的收费控制器,以及主控制器,所述收费控制器通信连接有设置在停车位处的计时计费装置和智能缴费装置,所述车辆监测模块与收费控制器通信连接,所述门禁系统包括门禁控制器、车辆识别装置和门禁道闸,所述门禁控制器和收费控制器分别与主控制器通信连接。
本发明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通过在停车位上设置有车辆监测模块,在在停车位处设置有收费控制器,同时收费控制器通信连接有设置在停车位处的计时计费装置和智能缴费装置,这样便于通过车辆监测模块进行车辆停放的监测,并在停放好以后,根据监测的信号,启动计时计费装置对停放的车辆进行计时计费,同时在车辆离开时,收费控制器根据计时计费装置所记录的数据,通过智能缴费装置进行收费;这样便于车主进行快速缴费,避免过程时间的等待;通过将门禁控制器和收费控制器分别与主控制器通信连接,这样便于在收费后,收费控制器将信息传输至主控制器,通过主控制器控制门禁系统做出反应,同时门禁系统包括门禁控制器、车辆识别装置和门禁道闸,这样能够通过车辆识别装置识别车辆,将识别到的车辆信息与主控制器传输至门禁控制器的已缴费车辆的信息作比对,识别通过后,将门禁道闸打开,从而使车辆快速驶离停车场。
作为优选,所述收费控制器连接有显示装置,便于显示停车时长和停车费用,便于车主进行缴纳,同时也能够将详细信息显示给车主。
作为优选,所述停车位上设置有电动车位锁,所述电动车位锁与收费控制器电连接,便于在车辆停放好后进行停车位的锁定,也能够避免车辆在未交费的情况下驶出,可以提醒车主进行缴费。
作为优选,所述智能缴费装置为自助缴费机,便于车主进行自助缴费,且方便快捷。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的有益效果:通过设置的计时计费装置和智能缴费装置,能够便于车主进行自主缴费,避免在收费处长时间等待,在车辆较多时造成收费处拥堵,节约时间,同时便于停车场的管理,能够节省人力资源。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包括设置在停车场出口的门禁系统,设置在停车位上的车辆监测模块,设置在停车位处的收费控制器,以及主控制器,所述收费控制器通信连接有设置在停车位处的计时计费装置和智能缴费装置,所述车辆监测模块与收费控制器通信连接,所述门禁系统包括门禁控制器、车辆识别装置和门禁道闸,所述门禁控制器和收费控制器分别与主控制器通信连接。
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种便于车主缴费的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中,收费控制器连接有显示装置。停车位上设置有电动车位锁,所述电动车位锁与收费控制器电连接。智能缴费装置为自助缴费机。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是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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