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采暖期内用户室内实际温度的供热收费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1304626.1 | 申请日: | 2017-12-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8062664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5-22 |
发明(设计)人: | 周诣;周清村 | 申请(专利权)人: |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长春工程学院 |
主分类号: | G06Q20/14 | 分类号: | G06Q20/14;G01K17/00 |
代理公司: | 长春市恒誉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2212 | 代理人: | 鞠传龙 |
地址: | 130022 吉林省长*** | 国省代码: | 吉林;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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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采暖 用户 室内 实际 温度 供热 收费 方法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采暖期内用户室内实际温度的供热收费方法,其方法为:步骤一、确定收费原则,公式为:R=(B+T×Δt)×S步骤二、确定梯阶热价系数:根据各采暖地区政府规定的面积热费与当地政府规定采暖期的室内标准温度值来确定单位面积和单位温度的热价,公式为: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供热收费方法,特别涉及一种基于采暖期内用户室内实际温度的供热收费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采暖收费模式主要有三种:(1)按面积收费模式;(2)按热量计量收费模式;(3)面积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两部制收费模式。我国大部分冬季采暖城市采用的是按面积收费模式,部分试点地区采用的是面积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两部制收费模式。
考虑到以下因素:
(1)我国已有建筑以及新建建筑都没有户间保温隔热措施,住户间存在热量传递;
(2)住户在整栋中的位置,外墙较多耗热较多,外墙较少耗热较少;
(3)房屋售价未与运营周期内耗能联系;
(4)冬季供暖地区供热报停率25%左右。
采用以上前述的几种收费模式,在费用相同情况下,即相同面积、获得相等热量的住户,室内实际温度相差较大,存在不公平现象。因此,按照以上模式收费时,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存在实际矛盾,不好调和。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供热地区居民供热收费存在诸多问题而提供的一种基于采暖期内用户室内实际温度的供热收费方法。
本发明提供的基于采暖期内用户室内实际温度的供热收费方法,其方法如下所述:
主要做法是在各采暖地区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热价的基础上进行梯阶温差收费,高于标准温度要增加热费,低于标准温度进行较少热费,取消20%的供热空置费用,当温度低于当地零供暖建筑的测试平均温度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方法如下所述:
步骤一、确定收费原则,公式如下:
R=(B+T×Δt)×S
式中:
R—每户热费(元);
B—各采暖地区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单位面积热费(元/㎡);
T—梯阶热价系数(元/㎡.℃);
Δt—每户供暖期的平均温度与当地政府规定室内冬季采暖标准温度的差值(℃);
S—每户的采暖面积(㎡);
步骤二、确定梯阶热价系数:根据各采暖地区政府规定的面积热费与当地政府规定采暖期的室内标准温度值来确定单位面积和单位温度的热价,公式如下: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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