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手机防水袋有效
申请号: | 201720054131.7 | 申请日: | 2017-01-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680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3 |
发明(设计)人: | 李忠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忠 |
主分类号: | A45C11/00 | 分类号: | A45C11/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44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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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防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携物品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手机防水袋。
背景技术
随着手机以及电子产品的普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格式的数码设备,但是现有的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一般都不具备防水功能,而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浴室、浴场、游泳池等地方,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由于携带不便,常常会由于进水而造成损坏。所以在游泳时就需要将手机或电子产品放置在一个密封的防水袋中,避免漏水引起物品的损坏。但是现有防水袋密封性能不完善,传统的防水袋不能立放与支撑使用,结构单一,适用范围窄。
有鉴于上述的缺陷,本设计人积极加以研究创新,以期创设一种手机防水袋,使其更具有产业上的利用价值。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手机防水袋,可以立放支撑使用,并且支架可折叠收纳,整体结构简单美观。
本实用新型一种手机防水袋,包括透明袋体和设置在透明袋体顶端的密封夹,所述透明袋体固定连接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支撑主体和折叠部,所述支撑主体一端连接透明袋体,另一端连接折叠部,所述折叠部连接透明袋体,所述折叠部中间设有折叠槽。
进一步的,所述折叠部上设有贴钩面和贴毛面,所述贴钩面与贴毛面分别设在折叠槽两侧。
更进一步的,所述密封夹包括密封条和卡头,密封条设在卡头内,通过卡头与透明袋体前端连接在一起。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本手机防水袋使用时,将手机放入透明袋体内,密封条防止在透明袋体内部的顶端,两个卡头相配使密封条和透明袋体的顶端固定在两个凹槽形成的空间内,通过卡头和密封条的配合达到密封效果,采用卡件使卡头和密封条以及密封袋连接更紧密,同时在透明袋体上设有折叠支架使用该产品时可以放置在平面上摆放支撑,可以不用手拿着手机可以操作手机与观看手机内容,支架可折叠收纳,整体结构美观。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手机防水袋的左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手机防水袋的主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手机防水袋的仰视图。
图中:1、支撑主体,2、折叠部,3、透明袋体,4、密封夹,5、贴钩面, 6、贴毛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见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工作原理如下:
一种手机防水袋,包括透明袋体3和设置在透明袋体3顶端的密封夹4,所述透明袋体3固定连接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支撑主体1和折叠部2,所述支撑主体1一端连接透明袋体3,另一端连接折叠部2,所述折叠部2连接透明袋体3。
所述折叠部2中间设有折叠槽。所述折叠部2上设有贴钩面5和贴毛面6,所述贴钩面5与贴毛面6分别设在折叠槽两侧。密封夹4包括密封条和卡头,密封条设在卡头内,通过卡头与透明袋体3前端连接在一起。
透明袋体和设置在透明袋体顶端的密封夹,密封夹包括两个对称的卡头,卡头外侧设置有凸起,凸起的顶部高于卡头的顶端,且凸起顶部的两端与卡头之间分别形成卡槽,卡头的内侧向内凹陷形成凹槽,两个卡头的凹槽内设置有密封条,且密封条设置在头透明袋体内。使用时,将手机放入透明袋体内,密封条防止在透明袋体内部的顶端,两个卡头相配使密封条和透明袋体的顶端固定在两个凹槽形成的空间内。
密封条的数目为两个。使用时,将透明袋体内的两个密封条叠置,并放入两个卡头的内侧向内凹陷形成凹槽内固定。位于两个卡头同一侧的两个卡槽内安装有卡件。卡件使两个卡头紧密配合。卡件包括卡件主体、设置在卡件主体一端的卡头、设置在卡件主体上的口哨,所述卡头与相对应的卡槽相配合。口哨可用于出现危险时呼救。卡件主体的底部与卡头上凸起的外边界相配合,当卡件扣合在密封夹上时,卡件主体底部边界与凸起的外边界相适配。
透明袋体背部设有可以折叠的支架,在折叠部设置有贴钩面和贴毛面,贴勾面和贴毛面在折叠后可以牢固粘合在一起,外观整齐美观。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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