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座椅和具有其的车辆有效
申请号: | 201720098083.1 | 申请日: | 2017-01-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852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12 |
发明(设计)人: | 刘万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N2/16 | 分类号: | B60N2/16;B60N2/02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201 | 代理人: | 黄德海 |
地址: | 100021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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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座椅 具有 车辆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制造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座椅和具有该座椅的车辆。
背景技术
相关技术中,尤其是在SUV等大型车辆中,由于车辆底盘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车辆座椅的座垫距离底盘又有一定高度,座垫离地面较高,坐在座椅上的乘员在下车时,需要克服座垫与地面之间的高度,由此对于身材较矮的乘员或者腿脚不便的乘员下车造成了不便,甚至易在下车时跌倒受伤。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实用新型的第一方面在于提出一种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方便乘员下车的座椅。
本实用新型的第二方面在于提出一种具有上述座椅的车辆。
根据本实用新型第一方面所述的座椅,包括座椅本体、高度调节机构和下车动作感应装置,所述座椅本体具有乘坐高度和下车高度,所述乘坐高度高于所述下车高度,所述高度调节机构位于所述座椅本体下方,所述高度调节机构设置成用于驱动所述座椅本体升降,所述高度调节机构包括电机,所述下车动作感应装置用于判断所述座椅本体上的乘员在车辆停止时是否有下车动作,所述下车动作感应装置与所述电机相连以在所述座椅本体上的乘员具有下车动作后由所述电机提供下降动力以驱动所述座椅本体下降至下车高度。
根据本实用新型第一方面所述的座椅,能在座椅上的乘员下车时自动降低车辆座椅的座垫与地面之间的高度,便于乘员下车,保证了乘员在下车时的安全。
另外,根据本实用新型上述的座椅还可以具有如下附加的技术特征:
优选地,所述下车动作感应装置设置在所述座椅本体对应的车门上,且与所述车门的车门锁关联以检测所述车门锁知否解锁。
优选地,所述下车动作感应装置包括摄像头。
优选地,所述下车高度为所述座椅本体向下运动的下止点。
优选地,所述高度调节机构包括前联动杆和后联动杆,所述前联动杆和所述后联动杆分别设置在所述座椅本体的坐垫骨架的前部和后部,所述前联动杆和所述后联动杆中的每一个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连接臂,所述连接臂用于与座椅滑轨上的滑轨支架连接,所述电机设置成用于驱动其中一个连接臂转动。
进一步地,所述其中一个连接臂上设置有扇形齿轮,所述电机的电机轴上设置有电机轴齿轮,所述电机轴齿轮与所述扇形齿轮啮合。
更进一步地,所述扇形齿轮上设置有限位槽。所述坐垫骨架上设置有限位螺栓,所述限位螺栓位于所述限位槽中。
更进一步地,所述限位槽为弧形槽。
优选地,所述电机为步进电机。
根据本实用新型第二方面所述的车辆,设有如本实用新型第一方面所述的座椅。
根据本实用新型第二方面所述的车辆,能在座椅上的乘员下车时自动降低车辆座椅的座垫与地面之间的高度,便于乘员下车,保证了乘员在下车时的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座椅本体位于乘坐高度时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座椅本体位于下车高度时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座椅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车辆1000,座椅100,座垫11,座垫骨架111,限位螺栓1111,高度调节机构2,前联动杆21,后联动杆22,连接臂23,电机轴241,扇形齿轮25,限位槽251,电机轴齿轮26,座椅滑轨3,滑轨支架31,地板200,地面200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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