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卷烟盲评用器具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44905.5 | 申请日: | 2017-0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43201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9 |
发明(设计)人: | 王健;周顺;丁辉;舒俊生;徐迎波;田振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13/02 | 分类号: | A24F13/02 |
代理公司: | 安徽省合肥新安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4101 | 代理人: | 何梅生,卢敏 |
地址: | 230088 ***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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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卷烟 盲评用 器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烟草实验装置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在评吸不同品牌卷烟时用来遮盖烟支水松纸颜色及标识部分的装置。
背景技术
评吸,是对烟草制品感官质量的重要检验方法,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对烟草制品进行内在的品质评定。感官评吸能客观、直接地检验并监控卷烟内在品质的变化,评吸人员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专业地对卷烟进行吸味评定并提出宝贵指导意见,从而更好地指导原料选择、配方调整等工作的开展。
在卷烟评吸工作中,经常会对不同卷烟产品进行评吸对比。由于评吸人员通过烟支标识等对需要评吸的产品多少有一定的了解,很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在评吸过程中客观、公正的评价卷烟内在质量和香气品质方面存在局限性。为此,现有技术中采用标识遮盖装置对烟支标识部分进行遮盖,起到一定效果。但是,在评吸不同品牌卷烟时,不同烟支水松纸颜色也会给评吸人员的主观认识带来影响,使评吸结果产生误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避免上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卷烟盲评用器具,旨在为评吸人员在对不同品牌卷烟进行评吸时提供一种遮盖烟支标识和水松纸颜色的有效手段,以提高评吸结果的准确性。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卷烟盲评专用器具,包括用于固定卷烟滤嘴棒的抽吸筒和不透明的水松纸遮盖筒;所述抽吸筒的一端为抽吸口,另一端为滤嘴棒插入端口,所述抽吸口和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中空腔相连通;在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外壁上设置有“O”型密封圈,在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前端设置有限位凸台;
所述水松纸遮盖筒的内径与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外径相匹配;所述水松纸遮盖筒从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后端套入在所述滤嘴棒插入端口的外壁上,并经所述“O”型密封圈密封、经所述限位凸台限位。
所述抽吸筒的滤嘴棒插入端口的深度为8~12mm。所述水松纸遮盖筒的长度为35~45mm。
所述卷烟盲评用器具还包括烟支推杆,用于将插入在滤嘴棒插入端口中的卷烟烟支经所述抽吸口推出;所述抽吸口的内径大于烟支推杆的外径。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体现在: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使用此卷烟盲评用器具,能有效遮盖烟支包括水松纸颜色、标识等部分,能反复多次使用,可有效避免因评吸人员主观因素带来的实验误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卷烟盲评用器具中抽吸筒和不透明的水松纸遮盖筒的拆分剖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卷烟盲评用器具的使用示意图;
图中标号:1抽吸筒,2抽吸口,3“O”型密封圈,4滤嘴棒插入端口,4a限位凸台,5水松纸遮盖筒;6卷烟水松纸;7卷烟烟支;8烟支推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
参见图1和图2,本实施例卷烟盲评用器具的各构成部分包括抽吸筒1、水松纸遮盖筒5和烟支推杆8。
抽吸筒1的一端为抽吸口2,另一端为滤嘴棒插入端口4,抽吸口2和滤嘴棒插入端口4一体化设置,两者的中空腔相连通;在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外壁上设置有“O”型密封圈3,在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前端设置有限位凸台4a;
水松纸遮盖筒5的内径与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外径相匹配;水松纸遮盖筒5从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后端套入在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外壁上,并经“O”型密封圈3密封、经限位凸台4a限位。
其中,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深度为8~12mm,水松纸遮盖筒5的长度为35~45mm,具体根据卷烟烟支的卷烟水松纸长度而定。
烟支推杆8用于将插入在滤嘴棒插入端口4中的卷烟烟支经抽吸口2推出;抽吸口2的内径大于烟支推杆8的外径。
具体实施中,评吸时,由评吸组织者将卷烟盲评用器具用不同编号来区别,需评吸的卷烟烟支7也根据标注分别插入抽吸筒1的滤嘴棒插入端口4中被固定,再将水松纸遮盖筒5从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后端套入在滤嘴棒插入端口4的外壁上,通过“O”型密封圈3密封,即可遮住烟支上卷烟水松纸6,然后分发给评吸人员进行评吸。评吸完毕后,用烟支推杆8从抽吸筒1顶部进入,经抽吸口2直至将评吸后烟支推出滤嘴棒插入端口4即可。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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