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48264.0 | 申请日: | 2017-02-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19892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18 |
发明(设计)人: | 胡青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山市吉宇星照明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V5/04 | 分类号: | F21V5/04;F21V17/16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50 | 代理人: | 汤东凤 |
地址: | 5284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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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多功能 无缝 连接 条形 透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灯具领域,具体是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
背景技术
LED的基本结构是一块电致发光的半导体材料芯片,用银胶或白胶固化到支架上,然后用银线或金线连接芯片和电路板,然后四周用环氧树脂密封,起到保护内部芯线的作用,最后安装外壳,所以 LED 灯的抗震性能好。运用领域涉及到手机、台灯、家电等日常家电和机械生产方面,现有的LED灯存在缺点,主要在于现有LED灯具透镜都是点阵型的,即匹配单颗灯珠的,当需要更换不同尺寸或不同功率的灯珠时透镜就不能匹配使用。现有LED灯具透镜拼接起来都是有缝的,多个拼接时,接缝不美观。现有LED灯具透镜都是使用螺丝固定的,外观面有螺丝,不美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包括透镜主体,其中透镜主体包括长方形的外框以及安装在外框内的透镜体,其中外框的两端设有无缝拼接结构,其中无缝拼接结构包括向外凸出的榫头以及向内凹陷的榫槽,其中榫头以及榫槽分设于外框的左右端,因此两个透镜主体之间通过榫头以及榫槽之间的榫卯卡扣可以实现无缝拼接,同时避免了螺丝的使用,不仅美观,而且安装方便。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透镜体采用单偏光透镜或双偏光透镜。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透镜体的偏光角度为30°或60°或90°。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外框采用透明塑胶材质制成,整体更加美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利用榫卯卡扣可以实现无缝拼接,同时避免了螺丝的使用,不仅美观,而且安装方便;整体具有多种发光角度与发光类型,因此使用范围更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偏光角为30°时的结构剖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偏光角为60°时的结构剖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偏光角为90°时的结构剖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为双偏光时的结构剖视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为单偏光时的结构剖视图。
图8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的仰视图。
图9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为侧视图。
图中:1-外框、2-透镜体、3-榫头、4-榫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9,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多功能无缝连接条形透镜,包括透镜主体,其中透镜主体包括长方形的外框1以及安装在外框1内的透镜体2,其中外框1的两端设有无缝拼接结构,其中无缝拼接结构包括向外凸出的榫头3以及向内凹陷的榫槽4,其中榫头3以及榫槽4分设于外框1的左右端,因此两个透镜主体之间通过榫头3以及榫槽4之间的榫卯卡扣可以实现无缝拼接,同时避免了螺丝的使用,不仅美观,而且安装方便。
所述透镜体2采用单偏光透镜或双偏光透镜。
所述透镜体2的偏光角度为30°或60°或90°。
所述外框1采用透明塑胶材质制成,整体更加美观。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外框1的两端设有无缝拼接结构,其中无缝拼接结构包括向外凸出的榫头3以及向内凹陷的榫槽4,两个透镜主体之间通过榫头3以及榫槽4之间的榫卯卡扣可以实现无缝拼接,同时避免了螺丝的使用,不仅美观,而且安装方便;整体具有多种发光角度与发光类型,因此使用范围更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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