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71282.0 | 申请日: | 2017-02-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65381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0-03 |
发明(设计)人: | 史朝阳;康少杰;刘志勤;肖林林;王学洲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23/62 | 分类号: | B66C23/62;B66D1/28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地址: | 200122 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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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塔吊 附着 装配式 提升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塔吊施工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
背景技术
在300米以上超高层建设中,主要采用动力塔吊作为工程垂直运输的方式,因此塔吊的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塔吊爬升是超高层施工的关键工作,在工期控制的关键线路上,而塔吊支撑系统的安、拆又是塔吊爬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传统的使用多台塔吊相互安、拆支撑系统的工艺,在其作业期间塔吊不能进行主体结构吊装工作,大大影响了塔吊的使用效率。使用本专利方法可减少支撑系统安拆期间对塔吊的占用,提高塔吊使用效率,加快主体结构施工进度。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的以及其他潜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的实施例,其所有连接均为活性连接,安、拆方便,操作简单、高效,适应于超高层各类塔吊支撑体系安装、拆除及相关主体构件吊装施工。
为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其包括搁置于塔吊标准节中的提升梁及可拆卸地连接所述提升梁与所述塔吊标准节的连梁件,所述提升梁的两端悬挑于所述塔吊标准节的外部且设有导向轮;所述塔吊标准节中还设有卷绳装置,所述卷绳装置上设有吊绳,所述吊绳绕过所述导向轮而连接于需提升的结构构件。
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梁件包括可拆卸地连接于所述提升梁的第一连板及可拆卸地连接于所述塔吊标准节的第二连板,所述第一连板固定连接于所述第二连板。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连板和所述第二连板为一体成型且互呈直角。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连梁件包括夹持于所述塔吊标准节的标准节连杆两侧的两夹板以及连接于所述夹板并固定连接所述提升梁的耳板,两所述夹板之间通过第一螺栓固定相连。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耳板与所述提升梁之间通过第二螺栓固定相连,所述耳板上开设有供所述第二螺栓穿设的第一安装孔,所述提升梁上开设有供所述第二螺栓穿设的第二安装孔,所述第二螺栓上进一步螺合有螺纹紧固件。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安装孔或所述第二安装孔为一字型或十字型的调节孔。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提升梁和/或所述连梁件上设有吊装件。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卷绳装置为卷扬机。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使其具有以下有益效果:由提升梁通过活性连接与塔吊标准节组合装配,形成支撑机构,在塔吊标准节内安装卷绳装置与支撑机构连接形成整个提升机构,其中,所有连接均为活性连接,安、拆方便,操作简单、高效,适应于超高层各类塔吊支撑体系安装、拆除及相关主体构件吊装施工。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的立面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的俯视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中的连梁件的第一种实施效果图。
图4为图3中的连梁件的平面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塔吊附着装配式提升机构中的连梁件的第二种实施效果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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