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除毛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81323.4 | 申请日: | 2017-0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7341805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5-11 |
发明(设计)人: | 陈乐广;陈乐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伊芙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8/20 | 分类号: | A61B18/20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舒丁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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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设备 | ||
1.一种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收纳座和操纵杆,所述收纳座和所述操纵杆之间通过导线连接,所述收纳座包括外壳及安装在所述外壳中的功能组件,所述外壳的表面开设有用于放置所述操纵杆的容置槽;
所述操纵杆包括杆主体和激光组件,所述激光组件设置于所述杆主体中,所述杆主体设置有用于透过激光的透光结构且于邻近所述透光结构设置有限位槽;
所述容置槽包括贯通设置的收容部及提取部,所述提取部的侧壁设置有限位柱,所述限位柱活动嵌设于所述限位槽中,且所述透光结构与所述收容部的底部之间具有预设间距;
所述限位柱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限位柱分别设置位于所述收容部两侧的所述提取部的侧壁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结构开设透光口,并在所述透光口设置玻璃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部的侧壁一体设置所述限位柱。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限位槽设置于所述透光结构的两侧。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主体一体设置所述限位槽。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柱为圆柱体,所述限位槽为圆柱凹槽,所述限位柱插设于所述限位槽中。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主体包括杆头部和杆身部,所述杆头部和所述杆身部相连接,所述透光结构及所述限位槽设置于所述杆头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杆头部和所述杆身部一体成型。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杆头部的形状结构与所述容置槽的形状结构相契合。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除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杆身部为棒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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