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214925.5 | 申请日: | 2017-03-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528455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29 |
发明(设计)人: | 周为余;韩振华;杨亮;吴浩;肖灿阳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S1/34 | 分类号: | B60S1/34;B60S1/08 |
代理公司: |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90 | 代理人: | 胡剑辉 |
地址: | 230000 ***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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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校车 雨刮器 支架 总成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客车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大多数校车的雨刮器采用的是顺刮雨刮器刮水方式,其缺点在于右侧的刮杆刮水面积有限,导致右侧后视镜的视野模糊,影响驾驶员的视野。而采用对刮雨刮器刮水方式可以克服上述缺点,是故,对刮雨刮器的支架结构是保证对刮雨刮器刮水方式的重要条件,现提供一种方案。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包括电机固定支架、转换支架、左侧刮杆支架以及右侧刮杆支架;其中,电机固定支架与转换支架相对设置,左侧刮杆支架与右侧刮杆支架分别位于电机固定支架、转换支架两侧;
所述电机固定支架与转换支架采用钢板折弯成Z字型,该Z字型的斜面与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夹角设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弯;
所述电机固定支架的Z字型斜面上开有电机转轴圆孔以及六个位于电机转轴圆孔分度圆上的小圆孔;
所述转换支架的Z字型斜面上开有转换轴圆孔,该转换轴圆孔的位置与电机固定支架上的电机转轴圆孔齐平;
所述左侧刮杆支架和右侧刮杆支架采用套筒结构,包括套筒以及连接板,该连接板具有水平段以及与水平段呈65度夹角折弯的斜向段,斜向段上设有通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将电机固定支架、转换支架、左侧刮杆支架以及右侧刮杆支架分别焊接到车身上,然后将电机、转换机构、刮杆轴分别装配的各自的支架上,电机运转后,通过支架总成结构,带动左侧和右侧刮杆相向运转,实现雨刮器对刮功能。
附图说明
为了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工作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转换支架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电机固定支架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左侧刮杆支架以及右侧刮杆支架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一种校车对刮雨刮器支架总成结构,如图1-3所示,包括电机固定支架1、转换支架2、左侧刮杆支架3以及右侧刮杆支架4;其中,电机固定支架1与转换支架2相对设置,左侧刮杆支架3与右侧刮杆支架4分别位于电机固定支架1、转换支架2两侧;
具体地,参见图5,电机固定支架1是采用钢板折弯成Z字型,该Z字型的斜面与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夹角设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弯;在电机固定支架1的Z字型斜面上开有电机转轴圆孔以及六个位于电机转轴圆孔分度圆上的小圆孔,六个小圆孔等分的作用是固定电机并方便掉转电机固定方向;
参见图4,转换支架2同样采用钢板折弯成Z字型,该Z字型的斜面与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夹角设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弯;在转换支架2的Z字型斜面上开有转换轴圆孔,该转换轴圆孔的位置与电机固定支架1上的电机转轴圆孔齐平;
参见图6,左侧刮杆支架3和右侧刮杆支架4采用套筒结构,包括套筒5以及连接板6,该连接板6具有水平段以及与水平段呈65度夹角折弯的斜向段,斜向段上设有通孔;左侧刮杆支架3和右侧刮杆支架4斜度平行于电机固定支架1和转换支架2的Z字型斜面,确保雨刮器连杆在同一旋转面内,左侧刮杆支架3和右侧刮杆支架4分别用来固定左侧和右侧雨刮器刮杆轴。
本实用新型安装方式,参见图1:
首先,根据雨刮器的运行布置图,将支架总成焊接到车身上,保证焊接支架之间的后端尺寸,保证各斜面之间的平度,以及圆孔的中心高度;
然后,将电机、转换机构、刮杆轴分别装配的各自的支架上。
最后,将雨刮器的刮杆套在刮杆轴上,将洗涤水管接上即可。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电机运转后,通过支架总成结构,带动左侧和右侧刮杆相向运转,实现雨刮器对刮功能。
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和说明,所属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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