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内镜病理标本转运盒有效
申请号: | 201720250989.0 | 申请日: | 2017-03-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6634385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14 |
发明(设计)人: | 韩树堂;崔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韩树堂;崔杰 |
主分类号: | B65D25/02 | 分类号: | B65D25/02;B65D41/04 |
代理公司: | 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2257 | 代理人: | 王倩 |
地址: | 210024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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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病理 标本 转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样品存放容器,具体涉及一种内镜病理标本转运盒。
背景技术
内镜检查已经广泛用于多个系统器官疾病的诊断,单纯性的镜下观察病变的特点是十分重要的方法,然而,取出病变的组织再送做病理诊断是目前诊断病变的金标准。以往,内镜下取出的病理组织标本存放、转运没有统一的容器,使得这一过程无规范无序化,造成部分标本的丢失或甚至出现误差。因此,设计出这样一种容器,使得内镜下取出的病理组织标本能简单、方便、安全储存、且转运途中麻烦减到最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内镜病理标本转运盒,该样品转运盒存放和转移样品时简单方便,安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内镜病理标本转运盒,包括:
本体,其具有一表面,所述本体通过该表面能够立于支撑面上;
样品容置腔,其具有自本体表面向本体内部延伸的腔体,每个本体具至少一个样品容置腔;
盖体,由连接部与所述本体相连,每个所述样品容置腔一侧均设一个所述盖体,且所述盖体与相应的样品容置腔开合连接。
优选的,所述本体包括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样品容置腔。
即使每个样品容置腔均对应一个盖体,然而,盖体多次盖合后,或者由于操作疏忽,或者质量瑕疵,盖体不能对样品容置腔内样品达到严格密封,有较为剧烈的晃动的情况下,液体样品还是有可能在转移过程中洒溅,从而造成样品损失和交叉污染。因此,进一步优选的,每个所述样品容置腔开口四周各设一液体缓存区,所述液体缓存区由侧壁自所述本体向上围合而成,当所述盖体盖合于样品容置腔开口处时,所述侧壁高度高于盖体。设有液体缓存区能够缓存从样品容置腔开口溅出的样品,避免了上述问题。
优选的,每个所述液体缓存区的高度均相等,转运盒还包括本体盖体,所述本体盖体与所述本体侧壁螺纹连接。本体盖体能够进一步密封缓存区的上部开口,这样即使转移中有左右严重晃动,甚至上下摇动均不会产生样品撒溅和污染,便于特殊情况的转运。
优选的,每个所述盖体标有序列号。序列号即标记,可以保证样品的唯一性,避免错乱。
优选的,所述样品容置腔为圆柱状、矩形管状或异形体状,所述本体为矩形体状。
本发明中样品即指标本。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样品转运盒便于放置,携带方便,存放和转移样品安全、可靠。两个盖体的设计能够保证密封效果,便于长期储存。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中标本转运盒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实施例中标本转运盒的俯视图;
图3是显示了单个样品容置腔侧面剖视示意图(带有局部本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以下实施例仅用于更加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以此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的样品转运盒的外形(即本体1)是一个35.5mm×35.5mm×32.8mm长方体,该标本转运盒还具有样品容置腔2,样品容置腔2具有自本体1表面向本体1内部延伸的腔体,本实施例中具有4个独立的深度29.8mm直径9.3mm圆柱状管型的样品容置腔2,样品容置腔2底部密闭,每个样品容置腔2顶部有盖体3。盖体3由连接部4与所述本体1相连,每个样品容置腔2一侧均设一个盖体3,且所述盖体3与相应的样品容置腔2开合连接。本体底部具有一面11,该样品转运盒能通过该面11立于支撑面上。
为了避免因盖体3密封出现意外,或转移过程中晃动过于剧烈造成样品洒溅,每个样品容置腔2开口四周各设一液体缓存区5,如图3所示,液体缓存区5由侧壁51自本体1向上围合而成,当盖体4盖合于样品容置腔2开口处时,侧壁51高度高于盖体3。液体缓存区5不仅避免了因盖体3密封不严漏出的液体,还能在取样时收容滴落的样品。
每个所述液体缓存区5的高度均相等,转运盒还包括本体盖体(未图示),所述本体盖体与所述本体1的侧壁螺纹连接。具体的,本体盖体套于样品容置腔2的盖体3之上,且转移时,本体盖体对液体缓存区5有密封左右。
为了确保样品的唯一性,避免错乱,每个盖体3标有序列号31,如图1-2中每个盖体上的1、2、3、4。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形,这些改进和变形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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