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组合式空气治理器有效
申请号: | 201720260433.X | 申请日: | 2017-03-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5726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0-20 |
发明(设计)人: | 丁明明;陈靖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象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1/00 | 分类号: | F24F1/00;F24F3/16 |
代理公司: | 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3231 | 代理人: | 乔占雄 |
地址: | 310013 浙江省杭州市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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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组合式 空气 治理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气净化与治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组合式空气治理器。
背景技术
目前家庭使用空气治理器,通常是客厅、卧室、书房等各房间均会配备一台单独的空气治理器。如此使用的原因在于,现有的空气治理器在各房间之间移动的便捷性较差,且目前的家庭使用者已经形成了在各房间单独配备空气治理器的行为习惯。因此,对于多个房间均有空气净化与治理需求的家庭而言,在多个房间分别配备空气治理器,不仅空气治理器占用的总空间较大,而且成本比较高。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组合式空气净化器,以改变现有家庭使用空气治理器的生活方式,并节约空气治理器所占用的空间及家庭购买空气治理器的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组合式空气治理器,包括基座与至少两个空气治理器单元,所述基座设有与空气治理器单元一一对应连接的安装座,所述空气治理器单元至少包括空气治理模块、蓄电池模块及独立控制模块,所述基座至少包括电源模块与总控制模块,所述空气治理器单元与安装座连接状态下,由所述电源模块向蓄电池模块充电。
上述结构的组合式空气治理器,空气治理器单元包括空气治理模块、蓄电池模块及独立控制模块,在蓄电池模块有电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空气治理器使用;多个空气治理器单元位于基座上与安装座连接状态下,组合成为功率更大的组合式空气治理器,且在组合状态下,蓄电池模块处于充电模式。该组合式空气治理器应用于家庭时,由于客厅的面积通常较大,组合状态的空气治理器则在客厅中使用,如有家庭成员要回房间,则可以带走一个空气治理器单元,该空气治理器单元由蓄电池模块供电,无需再连接插座,使用方便,且足以满足面积较小房间空气净化与处理需求。该组合式空气治理器改变了现有家庭净化与处理空气的行为方式,同时节约了空间与购买空气治理器的成本。
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空气治理器单元与安装座连接状态下,所述空气治理器单元的独立控制模块失效,由总控制模块控制空气治理器单元运行。
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空气治理器单元的数量为2~4个。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组合式空气治理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基座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2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组合式空气治理器,包括基座2与至少两个空气治理器单元1。其中基座2上设有与空气治理器单元1一一对应连接的安装座4。本实施例的空气治理器单元1与现有技术中独立使用的空气治理器的原理相同,至少包括空气治理模块、蓄电池模块及独立控制模块,由于该空气治理器单元1所使用的均为现有技术,故在此对其具体结构不做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中的基座2还包括电源模块与总控制模块3,在空气治理器单元1与安装座4连接状态下,由所述电源模块向蓄电池模块充电并提供空气治理器单元1运行的耗电。由于电源模块与蓄电池模块属于现有技术且并非本申请的发明点,故在此对其具体结构不做赘述。
本实施例的特别之处在于,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例如在家庭使用中,由于客厅的面积通常较大,组合状态的空气治理器则在客厅中使用,如有家庭成员要回房间,则可以带走一个空气治理器单元,该空气治理器单元足以满足面积较小房间空气净化与处理需求。该组合式空气治理器改变了现有家庭净化与处理空气的行为方式,同时节约了空间与购买空气治理器的成本。
一种优选的实施例,空气治理器单元1与安装座4在连接状态下,空气治理器单元1的独立控制模块失效,由总控制模块控制空气治理器单元1运行。该独立控制模块与总控制模块之间的切换原理属于现有技术,故在此对独立控制模块与总控制模块之间的切换不做赘述。
本实施例的组合式空气治理器中空气治理器单元的数量优选为2~4个,但这并非对本实施例的唯一限制,空气治理器单元的数量可以大于4个,具体数量视使用环境而定。
总之,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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