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高效电子烟雾化芯有效
申请号: | 201720311822.0 | 申请日: | 2017-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91641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6 |
发明(设计)人: | 周明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金宝马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神州众达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44251 | 代理人: | 陈世洪 |
地址: | 5230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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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效 电子 烟雾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烟配配件领域,尤指一种高效电子烟雾化芯。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烟草作为对人体有害的消费品逐渐被具有相同功能的健康物品所取代,如最近兴起的电子烟产品。这种产品是通过将含有尼古丁等化学物质的液体产生烟雾,实现吸烟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化学物质,达到协助戒烟的目的,它不仅有利于吸烟者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社会资源。
雾化芯是电子烟的核心部件,雾化芯内部为雾化腔体,侧壁的下端开设有将烟液导入雾化腔体的液体槽,侧壁的上端设有将外部空气吸入雾化腔体内的进气孔,雾化腔体设置了电热丝用于加热升温,而电热丝处又设置导液棉用于导入烟液,用于将烟液加热成烟雾,吸烟者通过往吸嘴吸气将烟雾抽出。现有的雾化器底座一般为圆柱体结构,对应地雾化器底座侧壁的液体槽需要设置为圆弧的结构,这种圆弧槽体结构受到的压力由于都比较均衡,使得烟液不能很好地集中导入雾化腔体,减少了进入雾化腔体内的烟液,使得加热丝产生的热量不能全部用于加热烟液,使得加热丝长期处于高温状态,导致加热丝和导液棉的损坏,降低雾化器底座的使用寿命,同时使得产生的烟量大大减少,降低雾化的质量。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效电子烟雾化芯,可有效将烟液导入雾化腔内,提高雾化量,提高使用寿命。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高效电子烟雾化芯,包括一圆柱状的底座本体,发热丝、导液棉,底座本体内设有雾化腔体,底座本体的上端为出烟孔,并通过出烟孔与电子烟吸嘴连通,所述导液棉设置在雾化腔体内,发热丝的一端设置在导液棉内,发热丝的另一端从底座本体底端延伸至底座本体外并与电源连接,底座本体的侧壁设置有与雾化腔体连通的进气孔,其中底座本体的侧壁开设有两对称的竖直平面,竖直平面的下端与底座本体的交界处设置烟液槽,烟液槽与雾化腔体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底座本体的侧壁开设有两对称的竖直平面,且烟液槽设置在竖直平面与底座本体下端的交界处,使得烟液更加容易地进入雾化腔体内,从而提高了烟液的进入量,有效提高烟液的雾化量,降低发热丝的负荷,提高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 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 是本实用新型的侧面剖视图。
附图标号说明:1-底座本体;11-雾化腔体;12-出烟孔;13-进气孔;14-竖直平面;15-烟液槽。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关于一种高效电子烟雾化芯,包括一圆柱状的底座本体1,发热丝、导液棉,底座本体1内设有雾化腔体11,底座本体1的上端为出烟孔12,并通过出烟孔12与电子烟吸嘴连通,导液棉设置在雾化腔体11内,发热丝的一端设置在导液棉内,发热丝的另一端从底座本体1底端延伸至底座本体1外并与电源连接,底座本体1的侧壁设置有与雾化腔体11连通的进气孔13,其中底座本体1的侧壁开设有两对称的竖直平面14,竖直平面14的下端与底座本体1的交界处设置烟液槽15,烟液槽15与雾化腔体11连通。
相较于现有的技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底座本体1的侧壁开设有两对称的竖直平面14,且烟液槽15设置在竖直平面14与底座本体1下端的交界处,使得烟液更加容易地进入雾化腔体11内,从而提高了烟液的进入量,有效提高烟液的雾化量,降低发热丝的负荷,提高使用寿命。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优的实施方式,两竖直平面14之间的距离小于底座本体1底端的直径。采用上述方案,底座本体1底端相对与竖直平面14形成一凸出的台阶16(如图2所示),烟液在凸出的台阶16与竖直平面之间可形成一定的压力,使更多地烟液从烟液槽15进入雾化腔体11,更进一步提高烟液的雾化量。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优的实施方式,所述雾化腔体11上端的出烟孔12设置有过滤网。采用上述方案,通过在出烟孔12上设置过滤网,可将大颗粒的物质过滤,防止大颗粒物进被吸入人体。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优的实施方式,所述烟液槽15内填充有导油物质。可更好地将烟液导入雾化腔体11。
以上实施方式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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