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338570.0 | 申请日: | 2017-04-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992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李欣铭;张康男 | 申请(专利权)人: | 哈尔滨金融学院 |
主分类号: | G09F15/00 | 分类号: | G09F15/00 |
代理公司: | 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23118 | 代理人: | 陈晓光 |
地址: | 150030 ***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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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宣传 展示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
背景技术: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开展消费教育与引导的海报宣传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
一种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其组成包括:折叠展示板,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通过转轴连接,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呈面积递减的结构进行排列组合,所述的折叠展示板的下端放置在多边形凹槽支撑板内,所述的多边形凹槽支撑板的两侧具有耳板,所述的耳板具有矩形通孔,所述的矩形通孔内插入有竖直固定杆。
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分为展示板一、展示板二、展示板三、展示板四、展示板五、展示板六、展示板七和展示板八,所述的展示板一和所述的展示板八的上端设置有大小相同的通孔,所述的通孔内插入有U型连接件。
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所述的展示板一和所述的展示板五的后部设置有一端具有开口且结构相同的凹槽一,所述的展示三和所述的展示板七的后部设置有一端具有开口且结构相同的凹槽二,所述的凹槽一的高度高于凹槽二的高度。
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所述的凹槽一的槽内和所述的凹槽二的槽内呈交叉结构放置有顶杆。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通过转轴将展示板构成多边形结构,将多边形结构的展示板的下端放置在多边形凹槽支撑板内,使展示板一与展示板八的侧面接触,将U型结构件插入在展示板一和展示板八的上端的通孔内,然后将顶杆沿着凹槽一和凹槽二的竖直方向进行放置,防止由多块展示板折叠而成的多边形结构的展示板发生形变,最后将多边形凹槽支撑板两边的耳板的距型孔内插入竖直固定杆,将要展示的宣传海报或报纸、期刊等通过保护膜插入,即可进行展示,携带方便,操作简单,能够360度全方位进行展示,节约大量的展示空间。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附图1的俯视图。
附图3是展示板的部分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其组成包括:折叠展示板1,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通过转轴2连接,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呈面积递减的结构进行排列组合,所述的折叠展示板的下端放置在多边形凹槽支撑板3内,所述的多边形凹槽支撑板的两侧具有耳板4,所述的耳板具有矩形通孔,所述的矩形通孔内插入有竖直固定杆5。
实施例2:
根据实施例1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一组所述的折叠展示板分为展示板一6、展示板二、展示板三7、展示板四、展示板五8、展示板六、展示板七9和展示板八10,所述的展示板一和所述的展示板八的上端设置有大小相同的通孔,所述的通孔内插入有U型连接件11。
实施例3:
根据实施例1或2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所述的展示板一和所述的展示板五的后部设置有一端具有开口且结构相同的凹槽一,所述的展示三和所述的展示板七的后部设置有一端具有开口且结构相同的凹槽二,所述的凹槽一的高度高于凹槽二的高度。
实施例4;
根权实施例1或2或3所述的便携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展示装置,所述的凹槽一的槽内和所述的凹槽二的槽内呈交叉结构放置有顶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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