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电烤箱的箱门开度可控连接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369433.3 | 申请日: | 2017-04-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36778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27 |
发明(设计)人: | 何泉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山市华想电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J37/06 | 分类号: | A47J37/06;E05C17/02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44231 | 代理人: | 侯来旺 |
地址: | 5284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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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电烤箱 箱门开度 可控 连接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烤箱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电烤箱的箱门开度可控连接装置。
背景技术
电烤箱是家用烤小食物的设备,其箱体与箱门大多采用旋转轴相连接,然而为了保证箱门的打开情况,一般都会有限位结构,传统技术的限位结构主要为弧形片,在弧形片上设置有弧形滑槽,所述弧形片的外侧端固定在箱门上,在箱体的侧壁上设有凸块,弧形片的弧形滑槽卡入凸块上,在箱门打开时,通过凸块在弧形滑槽内移动并通过弧形滑槽的端部进行箱门打开限位,其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箱门打开限位,但是其不能根据需要进行开度控制,同时长时间使用时容易损坏弧形滑槽,从而难以达到限位的目的,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使用稳定性好的用于电烤箱的箱门开度可控连接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电烤箱的箱门开度可控连接装置,包括弧形连接块,所述弧形连接块的外侧端与箱门相连接,在所述弧形连接块上设有用于连接箱体上凸柱的弧形滑槽,在所述弧形连接块内设有与所述弧形滑槽相连通的弧形凹腔,在所述弧形凹腔内设有弧形控制片,在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弧形内弧面均匀设有限位卡齿,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外侧端通过旋转轴连接在弧形凹腔内,在所述弧形连接块的外侧端设有与所述弧形凹腔相连通的控制通道,在所述控制通道内设有与所述弧形控制片外侧端固定连接的操作柄,所述操作柄在与箱门固定时伸出箱门的外侧面,在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弧形外弧面与所述弧形凹腔的顶壁之间固定有弹簧,所述弧形控制片在所述弹簧的作用下伸入弧形滑槽内。
在所述弧形滑槽的内侧端设有缓冲孔,在所述缓冲孔内设有缓冲抵柱,在所述缓冲抵柱的内侧端与缓冲孔的底壁之间有缓冲弹簧,在所述缓冲抵柱的外侧端设有活动抵压在箱体上凸柱的弧形抵压块。
所述限位卡齿为直角三角形卡齿且直角边靠近箱门一侧。
所述弧形控制片与操作柄一体成型且均为金属材料体。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弧形控制片,在弧形控制片上设有限位卡齿,从而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使不同的限位卡齿卡位箱体上的凸柱从而实现箱门开度控制,其操作简单便捷,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用于电烤箱的箱门开度可控连接装置,包括弧形连接块1,所述弧形连接块的外侧端与箱门相连接,在所述弧形连接块上设有用于连接箱体上凸柱的弧形滑槽2,在所述弧形连接块内设有与所述弧形滑槽相连通的弧形凹腔3,在所述弧形凹腔内设有弧形控制片4,在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弧形内弧面均匀设有限位卡齿5,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外侧端通过旋转轴6连接在弧形凹腔内,在所述弧形连接块的外侧端设有与所述弧形凹腔相连通的控制通道7,在所述控制通道内设有与所述弧形控制片外侧端固定连接的操作柄8,所述操作柄在与箱门固定时伸出箱门的外侧面,在所述弧形控制片的弧形外弧面与所述弧形凹腔的顶壁之间固定有弹簧9,所述弧形控制片在所述弹簧的作用下伸入弧形滑槽内。在使用时可以通过操作柄使弧形控制片移动从而收缩在弧形凹腔内。
在所述弧形滑槽的内侧端设有缓冲孔10,在所述缓冲孔内设有缓冲抵柱11,在所述缓冲抵柱的内侧端与缓冲孔的底壁之间有缓冲弹簧12,在所述缓冲抵柱的外侧端设有活动抵压在箱体上凸柱的弧形抵压块13。
所述限位卡齿为直角三角形卡齿且直角边靠近箱门一侧。
所述弧形控制片与操作柄一体成型且均为金属材料体。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弧形控制片,在弧形控制片上设有限位卡齿,从而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使不同的限位卡齿卡位箱体上的凸柱从而实现箱门开度控制,其操作简单便捷,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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