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480093.1 | 申请日: | 2017-05-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56894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9 |
发明(设计)人: | 张钊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威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K15/00 | 分类号: | B62K15/00 |
代理公司: |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44202 | 代理人: | 张艳美,莫建林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厚***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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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折叠 驱动 加强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加强机构,尤其涉及一种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折叠车一般包括前车架及后车架收,前车架与后车架可相对收折,其原理是,通过在前车架及后车架之间设置一折叠驱动结构,再利用一电动推动及驱动杆驱动转轴转动,从而利用转轴带动折叠驱动结构动作,实现前车架与后车架的自动收折或者自动展开。然而,在实际使用中,上述这种收折方式的转轴很容易会产生变形、震动或摆动,这是由于电动推动的输出端以伸缩的形式驱动驱动杆摆动,而在驱动杆摆动并驱动转轴转动的过程中产生额力的压力,这种压力会施加在转轴上使得转轴变形、震动或摆动,从而降底了转轴的强度,缩短转轴的使用寿命,不利于折叠车的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加强折叠车的驱动轴的强度,减少驱动轴变形的加强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包括支撑杆及限位件,所述支撑杆的一端枢接于折叠车上,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与所述限位件固定连接,所述限位件设置于驱动轴外侧,以限制所述驱动轴变形及摆动,所述驱动轴只能围绕自身中心轴转动。
由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所述驱动轴的外侧设置限位件,使所述限位件与支撑杆连接,并利用支撑杆提供的支撑力,使所述限位件能限制所述驱动轴变形及摆动,有效增强驱动轴的强度,延长驱动轴的使用寿命。
较佳地,所述限位件套接于所述驱动轴外侧。通过将所述限位件套接于所述驱动轴的外侧,从而有效地限制所述驱动轴的变形或摆动,同时又不会影响其围绕自身的中心轴线转动。
较佳地,所述限位件呈U型结构,所述U型结构的底部与所述支撑杆固定连接。
具体地,所述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还包括限位轴销,所述限位轴销设置于所述U型结构的开口。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设置于折叠车上的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构造特征、所实现的效果,以下结合实施方式并配合附图详予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100设置在折叠车上,所述折叠车包括前车架200及后车架300,前车架200与后车架300能相对的收折,电动推杆400枢接于所述后车架300,电动推杆400的输出端枢接于驱动杆600的一端,所述驱动杆600的另一端固定于驱动轴500上,电动推杆400的输出端的伸缩动作会推动所述驱动杆600摆动,所述驱动杆600则带动驱动轴500围绕自身的中心轴线转动,所述驱动轴500转动便可以驱动折叠驱动机构700动作,从而使前车架200与后车架300收折或打开。
再参阅图1及图2,本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100包括支撑杆1及限位件2,所述支撑杆1的一端枢接于折叠车的后车架300上,所述支撑杆1的另一端与所述限位件2固定连接,所述支撑杆1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电动推杆400的输出端的伸缩方向一致。所述限位件2呈U型结构,所述U型结构的底部与所述支撑杆1固定连接,所述限位件2套接于所述驱动轴500的中部外侧,以限制所述驱动轴500变形及摆动,使所述驱动轴500只能围绕自身中心轴转动。所述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100还包括限位轴销3,所述限位轴销3设置于所述U型结构的开口。通过将所述限位件2套接于所述驱动轴500的外侧,从而有效地限制所述驱动轴500的变形或摆动,同时又不会影响其围绕自身的中心轴线转动。并且,在所述U型结构的开口处设置所述限位轴销3可以防止所述驱动轴500沿所述开口方向脱出所述U型结构,有效保证所述驱动轴500位于所述U型结构内。
由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所述驱动轴500的外侧设置限位件2,使所述限位件2与支撑杆1连接,并利用支撑杆1提供的支撑力,使所述限位件2能限制所述驱动轴500变形及摆动,有效增强驱动轴500的强度,延长驱动轴500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折叠车的驱动轴加强机构100所涉及到的前车架200、后车架300及折叠驱动机构700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均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在此不再做详细的说明。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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