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伞骨的钢线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545825.0 | 申请日: | 2017-05-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22170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2 |
发明(设计)人: | 张书闵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书闵 |
主分类号: | A45B25/02 | 分类号: | A45B25/02;A45B25/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神州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44324 | 代理人: | 周松强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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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伞骨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伞的伞骨结构,确切地说是伞骨的钢线结构。
背景技术
多折伞的伞骨通常是由多个伞骨互相连接构成,如图1所示,多折伞的伞骨包括有尾骨1、回线骨5、连接骨3及支撑骨4,其中,回线骨5设置有回线2,回线骨5和支撑骨4之间设置有钢线6。在多折伞的开收伞过程中,伞收拢时,除了伞中棒会收拢外,伞骨及伞面也会随着收拢;伞打开时,随着中棒的打开,伞骨及伞面也会撑开。此时,对多个伞骨起拉系作用的是位于伞骨之间的回线和钢线。
回线和钢线通常是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支撑件,其不仅连接两个伞骨,也对伞骨的打开及收拢具有约束作用。
例如专利申请201520206590.3公开了一种伞骨回线碟结构,用于限位伞骨与回线,其中:回线碟为一塑胶件,其沿轴向平行的设置有两个套座,伞骨是穿置于第一套座中,而回线是穿置于第二套座中。本实用新型通过此具有第一套座与第二套座的回线碟,令回线与中伞骨之间的形成有效的定位束缚,同时,回线又无需与中伞骨直接接触,回线仅与回线碟的第二套座接触,塑胶件的回线碟与回线之间的摩擦系数小,不仅保证回线与伞骨的使用寿命,而且令伞骨架的开收更加顺畅。
然而,在使用中人们发现,由于经常的开收伞,回线基本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而主要的承受力则会落在钢线6上,因此,钢线6会在伞骨之间的作用力之下变形弯曲,以至于影响伞骨的正常开收,影响伞的使用寿命。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伞骨的钢线结构,该钢线结构改变钢线的回收角度与回线骨的相互顶持,收伞时会自动回弹,产生回收力便于收伞,此时钢线收伞不会再弯曲。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伞骨的钢线结构,该钢线结构构造简单,易于实现,且制作成本低廉,可广泛应用于多折伞的伞骨中。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用于伞骨的钢线结构,包括有钢线及位于钢线两端的连接环,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线中具有第一弯折部、第二弯折部及第三弯折部,且所述第一弯折部和第二弯折部接于钢线左端的连接环,第三弯折部接于钢线的右端的连接环,第二弯折部和第三弯折部使收伞后伞骨密合。第一弯折部改变钢线与回线骨的相互顶持,收伞时会自动回弹,产生回收力便于收伞,此时钢线收伞不会再弯曲。
进一步,所述第一弯折部向内弯折(所述的向内弯折,即向连接骨的方向弯折),增加了一定的角度,用来顶回线骨的接头,以缓冲作用力,同时便于在收伞时使回线骨和尾骨自动回弹。
更进一步,所述第一弯折部呈弧形角度进行弯折。
由此,本实用新型设计的钢钱增加了回收角度,使收伞后回线骨和尾骨会自动回弹,产生回收力便于收伞,同时钢线不会弯曲。在实际使用中,使用细小线径的钢线也能顺利完成开收伞的控制。
且本实用新型构造简单,易于加工实现,且制作成本低廉。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技术所实施的伞骨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应用在伞骨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实施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照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实现的用于伞骨的钢线结构,包括有钢线6及位于钢线两端的连接环61,结合图3所示,钢线6中具有第一弯折部62、第二弯折部63及第三弯折部64,第一弯折部62和第二弯折部63分别接于钢线6左端的连接环61。由此改变钢线的回收角度,使收伞后回线骨和尾骨会自动回弹,产生回收力便于收伞,同时钢线不会弯曲。
由此,增加了第一弯折部62的角度,用来顶回线骨的接头,以缓冲作用力,同时便于在收伞时使回线骨和尾骨自动回弹。
而且,通常情况下,第一弯折部呈弧形角度进行弯折。
由此,本实用新型设计的钢钱增加了回收角度,使收伞后回线骨和尾骨会自动回弹,产生回收力便于收伞,同时钢线不会弯曲。在实际使用中,使用细小线径的钢线也能顺利完成开收伞的控制。
且本实用新型构造简单,易于加工实现,且制作成本低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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