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电动助力车的车头组件有效
申请号: | 201720626468.0 | 申请日: | 2017-06-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97559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6 |
发明(设计)人: | 张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伊克莱赫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J99/00 | 分类号: | B62J99/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7005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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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动 助力车 车头 组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助力车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电动助力车的车头组件。
背景技术
电动助力车作为现在最为火热的出行工具,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小型车基础上进行电助力改进的机电一体化交通工具,而车头及把手作在电动助力车结构中与前叉部件相连接,相互组合控制前轮改动方向,起到导向及控制电动助力车行驶的重要作用,而现有的电动助力车的车头及把手一般只是由普通小型车的车头进行简单套用,并不满足现有的电动助力车的使用需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控制仪表盘且带有液晶显示器的电动助力车车头组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电动助力车的车头组件,包括车首竖管、车把手,包括车首竖管上端连接设置有仪表盘,所述仪表盘内设有控制模块,所述车把手固定设置于仪表盘下端面,所述车把手两端设有左、右刹车握把,所述车把手左端设有调速控制开关,所述车把手右端设有喇叭、车灯控制开关,所述调速控制开关与喇叭、车灯控制开关与控制模块电性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仪表盘与车首竖管一体成型而成,所述仪表盘内设有液晶显示屏,所述液晶显示屏设于控制模块上端并相互电性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车首竖管上端设有缺口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仪表盘上端设有透明防护盖板。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车把手中部设置成纺锤形,下端设有连接钣金片与仪表盘下端连接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产品通过将现有的车头竖管上一体成型设置了带有控制模块的仪表盘,并在仪表盘上设有液晶显示屏能有效显示行驶情况,整体结构合理,控制便捷,适应于现有电动助力车的使用需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1。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去除透明防护盖板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2。
其中的附图标记为:车首竖管1、车把手2、仪表盘3、左刹车握把4、右刹车握把5、调速控制开关6、喇叭及车灯控制开关7、缺口槽8、透明防护盖板9、连接钣金片10、液晶显示屏1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中,一种电动助力车的车头组件,包括车首竖管1、车把手2,包括车首竖管1上端连接设置有仪表盘3,所述仪表盘3内设有控制模块,所述车把手2固定设置于仪表盘3下端面,所述车把手2两端设有左刹车握把4、右刹车握把5,用于控制电动助力车的刹车系统,所述车把手3左端设有调速控制开关6,该调速控制开关6设置于左刹车握把4内端,用于调节电动助力车变速器进行变速,所述车把手右端设有喇叭及车灯控制开关7,该喇叭及车灯控制开关7设置于右刹车握把5内端,所述调速控制开关6与喇叭、车灯控制开关7与控制模块电性连接,由控制模块控制处理控制信息,另外本实施例中的仪表盘3与车首竖管1一体成型而成,形成连接前叉及车把手2的连接件,另外仪表盘内还设有液晶显示屏11,所述液晶显示屏11设于控制模块上端并相互电性连接,由控制模块传输信息给液晶显示屏11进行行驶情况及参数信息的显示,另外车首竖管1上端设有缺口槽8,可用于放置物品件,所述仪表盘上端设有透明防护盖板,用户保护内部控制及显示元器件,所述车把手2中部设置成纺锤形,下端设有连接钣金片10与仪表盘3下端连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原理为:本实用新型产品通过将现有的车头竖管1上一体成型设置了带有控制模块的仪表盘3,并在仪表盘上设有液晶显示屏11能有效显示行驶情况,并且整体结构合理,控制便捷,适应于现有电动助力车的使用需求。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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