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916320.0 | 申请日: | 2017-07-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6972234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2-06 |
发明(设计)人: | 范晓刚;陈宾;杨利平;芦志刚;王小朋;李新建;赵文才;马钱钱;范彦阳;王凯;张凤杰;郝光生;赵锦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21C41/18 | 分类号: | E21C41/18 |
代理公司: | 太原高欣科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4109 | 代理人: | 胡新瑞 |
地址: | 046000 山西***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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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井筒 安全 揭穿 突出 煤层 施工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一种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结构,属于煤矿安全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井筒揭煤是一项相对危险的工程,尤其是揭穿突出煤层,容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等事故。虽然在揭煤突出煤层之前,必须采取瓦斯预抽且经效果检验等一系列措施,但也可能存在检验失误或其它因素,无法完全避免发生瓦斯事故。国内常有因井筒揭煤而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事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了一种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结构,能有效避免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结构,包括井筒、煤层、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所述井筒位于煤层的上方,所述井筒的外侧设置有两圈钻孔,分别为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所述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的下端位于煤层底板下方,所述内圈钻孔内插装有金属骨架,所述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内均灌注有水泥浆,所述井筒的底侧设置有多个炮眼,所述井筒内在炮眼填装炸药后注有水。
所述井筒的底端与煤层法线距离至少为2m。
所述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的下端位于煤层底板下方1.5~3m。
所述水在井筒内的填充深度为3~5m。
所述外圈钻孔各孔之间的孔间距为0.3~0.7m,所述内圈钻孔各孔之间的孔间距也为0.3~0.7m。
所述外圈钻孔和内圈钻孔均呈喇叭口状设置,且喇叭口大口朝下。
所述外圈钻孔终孔点位于井筒外侧轮廓线2~4m,内圈钻孔终孔点位于井筒外侧轮廓线外1~3m,且所述外圈钻孔终孔点与内圈钻孔终孔点之间的孔间距为1m。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且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事故。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截面的剖视图。
图中:1为井筒、2为煤层、3为外圈钻孔、4为内圈钻孔、5为水泥浆、6为水。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结构,包括井筒1、煤层2、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所述井筒1位于煤层2的上方,所述井筒1的外侧设置有两圈钻孔,分别为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所述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的下端位于煤层2底板下方,所述内圈钻孔4内插装有金属骨架,所述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内均灌注有水泥浆5,所述井筒1的底侧设置有多个炮眼,所述井筒1内在炮眼填装炸药后注有水6。
所述井筒1的底端与煤层2法线距离至少为2m。
所述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的下端位于煤层2底板下方1.5~3m。
所述水6在井筒1内的填充深度为3~5m。
所述外圈钻孔3各孔之间的孔间距为0.3~0.7m,所述内圈钻孔4各孔之间的孔间距也为0.3~0.7m。
所述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均呈喇叭口状设置,且喇叭口大口朝下。
所述外圈钻孔3终孔点位于井筒1外侧轮廓线2~4m,内圈钻孔4终孔点位于井筒1外侧轮廓线外1~3m,且所述外圈钻孔3终孔点与内圈钻孔4终孔点之间的孔间距为1m。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井筒安全揭穿突出煤层的方法,按下述步骤实施:
第一步,在井筒1施工至距离所揭突出煤层2法线距离2~3m时,停止掘进,清理浮矸后,沿井筒1四周布置两圈钻孔,即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所述外圈钻孔3和内圈钻孔4均施工至进入煤层2底板下方1.5~3m;
第二步,在内圈钻孔4内插入钢管或钢轨作为金属骨架并注入水泥浆5予以固定,外圈钻孔3全部注入水泥浆,待水泥浆凝固后,能形成一圈安全屏障,起到防止揭煤期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作用;
第三步,在井筒1的底部设置多个炮眼,待炮眼施工完毕并装入炸药后,用水6充填井筒1,充填深度为3~5m,在爆破期间,能有效避免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第四步,井筒1内的充填水6,在爆破工作结束后,由泥浆泵抽出至地面。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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