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1041861.X | 申请日: | 2017-08-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91184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王明鉴;赵卫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5/20 | 分类号: | B62D25/2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0015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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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双侧拉 车辆 地板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专用车辆改装技术领域,具体说,涉及一种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
背景技术
随着厢式车在各行业中的应用更加广泛,使用单位及部门对车辆的功能、空间和美观性,都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对于车厢需要拓展空间的车辆,车厢设计了双侧拉厢式结构,有效增加了车辆的使用空间。
现有技术中双侧拉车辆地板通过驱动装置调平车内部地面,车厢机械结构的操作步骤与结构的可靠性、安全性较差,有待进一步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主要用于双侧拉厢车辆车内部地面自动调平。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包括侧拉箱地板、侧拉箱地板滑动机构及活动地板,侧拉箱地板滑动机构包括设于车辆尾端的滑道、与侧拉箱地板连接的侧拉箱滑轨以及与滑道及侧拉箱滑轨活动连接的滚轮,侧拉箱地板可通过滚轮在滑道上沿水平方向向车辆两侧移动,活动地板可在侧拉箱地板移动至设定位置时沿竖直方向向下移动,直至侧拉箱地板移动到位时,使得活动地板与侧拉箱地板处于同一平面。
进一步地,该机构还包括用于限制活动地板沿水平方向运动的升降导向装置,升降导向装置设于车辆尾端并与活动地板的中心线连接。
进一步地,升降导向装置包括导向柱及套于导向柱上的导向套,活动地板与导向套连接,可通过导向套在竖直方向上沿导向柱上下运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省略了车内活动地板的驱动装置,可用于双侧拉厢车辆车内部地面的自动调平,该机构作简单、运行精确,可靠性、安全性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侧拉箱闭合状态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但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实施方式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实施方式所作的功能、方法、或者结构上的等效变换或替代,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参图1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包括侧拉箱地板10、侧拉箱地板滑动机构及活动地板30,侧拉箱地板滑动机构包括设于车辆尾端的滑道21、与侧拉箱地板10连接的侧拉箱滑轨22以及与滑道21及侧拉箱滑轨22活动连接的滚轮23,侧拉箱地板10可通过滚轮23在滑道22上沿水平方向向车辆两侧移动,活动地板30可在侧拉箱地板10移动至设定位置时沿竖直方向向下移动,直至侧拉箱地板10移动到位时,使得活动地板30与侧拉箱地板10处于同一平面。
本实施例提供的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省略了车内活动地板的驱动装置,可用于双侧拉厢车辆车内部地面的自动调平,该机构作简单、运行精确,可靠性、安全性高。
在本实施例中,该机构还包括用于限制活动地板沿水平方向运动的升降导向装置,升降导向装置设于车辆尾端并与活动地板的中心线连接。
具体地,升降导向装置包括导向柱41及套于导向柱41上的导向套42,活动地板30与导向套42连接,可通过导向套42在竖直方向上沿导向柱41上下运动。
本实施例提供的双侧拉车辆地板随动机构,主要应用于广播电视和应急指挥等专用车辆的改装生产,在车辆改装过程中,充分考虑车厢强度,和地板的运动轨迹,通过随动机构实现车厢中部活动地板随侧拉厢运动同步。机构采取滑道滚轮组合模式,最大化减小摩擦力对侧拉厢驱动系统的阻力。为防止两侧拉厢运动的不同步造成活动地板左右移动,活动地板中心线设计升降导向装置。此机构运行精确且密封效果好。全部采用不锈钢和工业铝材质,确保整个机构的防腐性。
使用时可实现一键式与侧拉厢同时驱动,精准控制,简化了操作步骤。
为保适应车辆的工作环境,和整体美观。随动机构各零部件均采用不锈钢制作。两侧拉厢在动力源作用下向车辆左右两侧打开,侧拉厢滑轨上的滚轮在活动地板的滑道上做水平滚动,此时活动地板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当侧拉厢即将到位时,滚轮运动到滑道斜面位置,此时活动地板开始下移,至拉厢完全到位,活动地板自动与拉厢地板保证同一平面。在导向柱和导向套的配合下,活动地板只能做上下往复运动。特点为操作简单、运行精确,整体效果美观。
上文所列出的一系列的详细说明仅仅是针对本实用新型的可行性实施方式的具体说明,它们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艺精神所作的等效实施方式或变更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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