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风筝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1046708.6 | 申请日: | 2017-08-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87109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韩君 | 申请(专利权)人: | 韩君 |
主分类号: | A63H27/08 | 分类号: | A63H27/08 |
代理公司: |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411 | 代理人: | 郑自群 |
地址: | 261000 山东省潍***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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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多功能 风筝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风筝轮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多功能风筝轮。
背景技术
风筝轮是一种将缠绕风筝线的装置。目前,现有的风筝轮在收线和放线时通过人手动摇动绕线圈完成收线和放线,在放风筝时有时候需要风筝轮停止转动,还有时只需要风筝轮正转和反转,目前,现有的风筝轮不具有这些功能,因此不能很好的满足使用要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控制绕线圈正转、反转和停止的多功能风筝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多功能风筝轮,包括绕线圈和内轮,所述绕线圈的内部套设内轮,所述内轮与绕线圈之间均匀设置有轴承,所述内轮上设置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端部设置有导线器,位于所述绕线圈上内轮的一侧设置有正转棘轮,内轮的另一侧设置反转棘轮,所述内轮上设置有转向转盘,所述内轮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转向转盘配合的换向件,所述换向件包括与所述转向转盘配合的从动盘,所述从动盘上连接有与正转棘轮配合的正转控制杆和与所述反转棘轮配合的反转控制杆;所述内轮上设置有刹车扳手,所述刹车扳手的一端通过转轴固定在所述内轮上,所述刹车扳手固定在所述内轮的一端设置有阻挡板,所述阻挡板的一端固定在所述刹车扳手上,所述阻挡板的另一端延伸到正转棘轮和反转棘轮处。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导线器包括框架和设置在所述框架上的导线轮。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刹车扳手与所述内轮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内轮上中部设置有把手。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刹车扳手设置在拇指握所述把手的一端,所述把手的另一端设置转向转盘。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得到的有益效果为:设置有刹车机构能够在不需要绕线圈转动的情况下停止绕线圈的转动,而且设置转向转盘和棘轮的配合能够控制绕线圈只能正转或反转,因此本实用新型能够很好的满足放风筝时的使用要求。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绕线圈、2-内轮、3-轴承、4-连接板、5-导线器、6-转向转盘、7-从动盘、8-正转控制杆、9-反转控制杆、10-刹车扳手、11-阻挡板、12-把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 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描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的实施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种多功能风筝轮,包括绕线圈1和内轮2,绕线圈1的内部套设内轮2,内轮2与绕线圈1之间均匀设置有轴承3,内轮2上设置有连接板4,连接板4端部设置有导线器5,位于绕线圈1上内轮2的一侧设置有正转棘轮,内轮2的另一侧设置反转棘轮,内轮2上设置有转向转盘6,内轮2上还设置有与转向转盘6配合的换向件,换向件包括与转向转盘6配合的从动盘7,从动盘7上连接有与正转棘轮配合的正转控制杆8和与反转棘轮配合的反转控制杆9;内轮2上设置有刹车扳手10,刹车扳手10的一端通过转轴固定在内轮2上,刹车扳手10固定在内轮2的一端设置有阻挡板11,阻挡板11的一端固定在刹车扳手10上,阻挡板11的另一端延伸到正转棘轮和反转棘轮处。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导线器5包括框架和设置在框架上的导线轮;刹车扳手10与内轮2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内轮2上中部设置有把手12;刹车扳手10设置在拇指握把手12的一端,把手12的另一端设置转向转盘6。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设置有刹车机构能够在不需要绕线圈1转动的情况下停止绕线圈1的转动,而且设置转向转盘6和棘轮的配合能够控制绕线圈1只能正转或反转,因此本实用新型能够很好的满足放风筝时的使用要求。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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