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次性可固定臭氧雾化头有效
申请号: | 201721202550.7 | 申请日: | 2017-09-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8626188U | 公开(公告)日: | 2019-03-22 |
发明(设计)人: | 余辛园;王鑫丹;韦容太 | 申请(专利权)人: |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
主分类号: | A61H33/14 | 分类号: | A61H33/14;A61M11/00 |
代理公司: | 柳州市荣久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5113 | 代理人: | 韦微 |
地址: | 545001 广西壮***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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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臭氧雾化 气囊 本实用新型 臭氧通道 进气管 头本体 进气腔道 前端开口 可固定 喇叭状 连接杆 一次性 凸圆 护士 工作效率 患者阴道 临床护士 外侧面 雾化头 充气 臭氧 管口 喷雾 省力 省时 手扶 冲洗 连通 贯穿 | ||
1.一次性可固定臭氧雾化头,包括臭氧雾化头本体(1),所述的臭氧雾化头本体(1)由贯穿臭氧雾化头本体(1)内部的臭氧通道(13)、尾部带凸圆的连接杆(12)和头部凸圆(11)连接构成,其特征在于:臭氧通道(13)前端开口是喇叭状,连接杆(12)外表面设有气囊(3),气囊(3)与臭氧雾化头本体(1)外侧面设置有的进气腔道(2)连通,进气腔道(2)后端设置有进气管(4),进气管(4)的管口还设有进气管塞(4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可固定臭氧雾化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12)的直径从前端到后端逐渐增大。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次性可固定臭氧雾化头,其特征在于:喇叭状臭氧通道大端口的直径D1和喇叭状臭氧通道小端口的直径D2的比值为2~5: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次性可固定臭氧雾化头,其特征在于:喇叭状臭氧通道的长度H为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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