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头戴显示设备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721258753.8 申请日: 2017-09-28
公开(公告)号: CN207181833U 公开(公告)日: 2018-04-03
发明(设计)人: 王秀芝;周承胜 申请(专利权)人: 歌尔科技有限公司
主分类号: G02B27/01 分类号: G02B27/01
代理公司: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37101 代理人: 王艳珍
地址: 266104 山东省青岛*** 国省代码: 山东;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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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一种 显示 设备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头戴显示设备,包括本体、头带以及设置于所述本体内的显示屏和两个镜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镜片通过固定支架固定在所述本体上,其中,所述本体上设置有用于采集用户眼部图像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20mm、厚度小于或等于120mm、高度小于或等于170mm;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重量小于等于0.8kg。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视场角大于或等于80度。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瞳距介于50-75mm之间,或者,所述本体的出瞳距离大于或等于10mm。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出瞳直径大于或等于4mm。

6.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30度半视场角下,所述头戴显示设备校正后的图像畸变小于或等于3%。

7.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人眼屈光度调节的范围大于或等于6D。

8.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30度半视场角下,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色散小于或等于3%。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有效像素比大于或等于65%。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镜片周围分别设置有胶套、所述胶套内部设置有至少一个微型马达;

所述微型马达用于透过所述胶套对所述用户眼部进行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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