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头戴显示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721258753.8 | 申请日: | 2017-09-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81833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3 |
发明(设计)人: | 王秀芝;周承胜 | 申请(专利权)人: | 歌尔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27/01 | 分类号: | G02B27/01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37101 | 代理人: | 王艳珍 |
地址: | 266104 山东省青岛***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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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显示 设备 | ||
1.一种头戴显示设备,包括本体、头带以及设置于所述本体内的显示屏和两个镜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镜片通过固定支架固定在所述本体上,其中,所述本体上设置有用于采集用户眼部图像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20mm、厚度小于或等于120mm、高度小于或等于170mm;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重量小于等于0.8kg。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视场角大于或等于80度。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瞳距介于50-75mm之间,或者,所述本体的出瞳距离大于或等于10mm。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出瞳直径大于或等于4mm。
6.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30度半视场角下,所述头戴显示设备校正后的图像畸变小于或等于3%。
7.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人眼屈光度调节的范围大于或等于6D。
8.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30度半视场角下,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色散小于或等于3%。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头戴显示设备的有效像素比大于或等于65%。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头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镜片周围分别设置有胶套、所述胶套内部设置有至少一个微型马达;
所述微型马达用于透过所述胶套对所述用户眼部进行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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