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吸尘器有效
申请号: | 201780046268.0 | 申请日: | 2017-07-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9475259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4-20 |
发明(设计)人: | 阿部裕介;町田幸雄;真野文树;品川直子;清水孝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47L9/32 | 分类号: | A47L9/32;A47L9/16;A47L9/22;A47L9/28;A47L5/24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牛玉婷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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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 吸尘器 | ||
电动吸尘器(11)具备具有电动送风机(23)以及把手(27)的吸尘器主体(15)。把手(27)形成为在把持任何区域的状态下、吸尘器主体的重心位置(G)都大致不变的形状。
相关申请的引用
本申请以2016年7月28日提出申请的日本专利申请第2016-148828号的优先权的利益为基础,并且要求其利益,此处通过引用而包含其内容整体。
技术领域
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涉及一种电动吸尘器,该电动吸尘器包括具有把手的吸尘器主体。
背景技术
以往,手持式(便携式)的电动吸尘器为了紧凑化而采用了使吸尘器主体内部的部件接近的布局设计。在该情况下,把手的位置配置于内部部件的外侧,在把持把手时吸尘器主体容易倾斜,容易损坏操作性。因此,期望确保了把持把手状态下的操作性的电动吸尘器。
现有技术文献
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1:日本特开2016-67729号公报
发明内容
发明所要解决的课题
本发明要解决的课题在于,提供一种确保了把持把手状态下的操作性的电动吸尘器。
用于解决课题的手段
实施方式的电动吸尘器具备具有电动送风机以及把手的吸尘器主体。把手形成为在把持任何区域的状态下、使用状态下的吸尘器主体的重心位置都大致不变的形状。
附图说明
图1是一实施方式的电动吸尘器的一个使用状态的侧视图。
图2该一个使用状态的电动吸尘器的立体图。
图3是表示该电动吸尘器的其他使用状态的立体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参照图1至图3对一实施方式的构成进行说明。
在图3中,11表示电动吸尘器,该电动吸尘器11具备吸尘器主体15。另外,该电动吸尘器11可以具备连接于吸尘器主体15的纵长状的风路体16。而且,该电动吸尘器11在作为仅有吸尘器主体15的规定的使用状态、换言之是从吸尘器主体15取下了风路体16的规定的使用状态的一个使用状态(图1以及图2)下,被用作手持式(便携式)的无绳(cordless)电动吸尘器。另外,该电动吸尘器11在具备风路体16的情况下,也能够作为对吸尘器主体15连接了风路体16的其他使用状态(图3)而设为杆式的无绳电动吸尘器。另外,该电动吸尘器11也能够与非使用时收纳用的未图示的收纳装置一同构成电动吸尘装置。
图1至图3所示的吸尘器主体15具备主体部21。另外,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相对于主体部21能够装卸的集尘部(集尘装置)22。而且,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电动送风机23。另外,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控制电动送风机23的动作的控制机构(控制部)24。而且,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二次电池25,该二次电池25是作为成为电动送风机23以及控制机构24等的电源的电源部的电池。另外,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能够连接风路体16是主体连接口26。而且,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把手(把持部)27,该把手(把持部)27是用于保持该吸尘器主体15(电动吸尘器11)的作为人体接触部的主体保持部。另外,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作为对电动送风机23的动作模式进行设定的设定机构的设定按钮28。另外,该吸尘器主体15在主体部21表面具备与集尘部22分别连通的未图示的第一连通口与第二连通口。而且,该吸尘器主体15具备将电动送风机23的排气排出的排气口33。而且,在该吸尘器主体15的内部,以将主体连接口26与第一连通口连通、将第二连通口与电动送风机23的吸入侧连通、并将该电动送风机23的排气侧与排气口33连通的方式形成有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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