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间接型照明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780048407.3 | 申请日: | 2017-08-01 |
公开(公告)号: | CN109661541B | 公开(公告)日: | 2020-11-03 |
发明(设计)人: | 李钦;罗群;李康;郑臻轶;陈旻 | 申请(专利权)人: | 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V8/00 | 分类号: | F21V8/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景军平;陈岚 |
地址: | 荷兰埃***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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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间接 照明设备 | ||
1.一种照明设备(1),其包括:
至少一个光室(10),其由光出射窗口(11)和弯曲反射表面(15)界定,所述弯曲反射表面(15)从所述光出射窗口延伸到安装表面(17),所述安装表面(17)从所述弯曲反射表面朝向所述光出射窗口延伸,每个光室包括:
光源(20),安装在所述安装表面上;以及
光导(30),跨所述光室的一部分延伸,所述光导(30)包括:
全内反射主表面(40),面向所述光出射窗口;
另一主表面(50),面向所述弯曲反射表面,所述另一主表面包括光耦合出部分(51),所述光耦合出部分(51)包括多个光耦合出结构(53);
第一边缘表面(60),光学耦接到所述光源;以及
另一边缘表面(70),与所述第一边缘表面相对,被布置来将光朝向所述弯曲反射表面定向;
其中:
所述光室(10)具有从所述光源(20)的光发射表面到所述弯曲反射表面(15)靠近所述光出射窗口(11)的端点限定的宽度(W);
所述光导(30)具有在所述第一边缘表面(60)与所述另一边缘表面(70)之间的长度(L);
所述宽度(W)与所述长度(L)之间的比是在2:1 – 5:1的范围内;并且
所述光导(30)在空间上沿着所述安装表面(17)的方向以显著距离(H1)远离所述弯曲反射表面(5),其中所述显著距离(H1)等于或大于所述光导(30)的厚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另一主表面(50)还包括位于所述安装表面(17)与所述光耦合出部分(51)中间的全内反射部分(55)。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光耦合出部分(51)的长度(L1)与所述全内反射部分(55)的长度(L2)的比是在范围1:5 – 1:30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光耦合出结构(53)是棱镜。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每个棱镜具有在1 mm-4 mm范围内的宽度和/或在70°-105°范围内的顶角。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光耦合出结构(53)是散射点。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另一边缘表面(70)包括微透镜(71)。
8.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另一边缘表面(70)包括自由形态表面。
9.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另一边缘表面(70)包括与所述全内反射表面(40)成在60°-80°范围内的角度(θ)的倾斜表面部分(73)。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另一边缘表面包括与所述倾斜表面部分(73)成在120°-160°范围内的角度(α)的另一倾斜表面部分(75),所述另一倾斜表面部分从所述全内反射表面(40)延伸并且所述倾斜表面部分从所述另一倾斜表面部分延伸到所述另一主表面(50)。
11.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所述光导(3)与所述弯曲反射表面(15)之间的所述显著距离(H1)大于所述光导(3)与所述光出射窗口(11)之间的距离(H2)。
12.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设备(1),其中:
所述光室具有从所述光源(20)的光发射表面到所述弯曲反射表面(15)靠近所述光出射窗口(11)的端点限定的宽度(W);
所述安装表面(17)具有高度(H);并且
所述宽度(W)与所述高度(H)之间的比是在1:1 – 5:1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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