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810003563.4 | 申请日: | 2018-01-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7902811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13 |
发明(设计)人: | 刘景亮;葛志强;严芝维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众意远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9/06 | 分类号: | C02F9/06;C02F101/2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50 | 代理人: | 汤东凤 |
地址: | 518117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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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高氨氮 废水 重金属 预处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水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氨氮废水组份复杂,不同废水中的盐、COD、各种重金属交叉组合,含有高、中、低浓度COD和多种重金属,而废水中的氨氮大多以化合分子氨(如氯化氨等)和氨离子(NH4+)和游离氨(NH3)保持平衡的状态而存在,上述几种方法中从技术上讲需将化合氨转化成游离氨才可进行处置的,关键在于氨氮废水来源上混合含有高、中、低浓度的盐、COD、各种重金属,其在处理流程中对盐、COD、重金属采用的先后次序和技术模块的组合变得复杂,使其设计的方案在运行可靠性,工艺投资、以及处理1kg氨氮的运行成本上,高昂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也难以让氨氮废水达到稳定排放达标排放,所以混合氨氮废水处理己成为难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槽、电催化槽、过滤框和抽风系统,电催化槽为两个并排布置的槽体,预处理槽和电催化槽底部均设置排水口,电催化槽内还设置垂直的极板,所述极板包括相对平行的一块阳极板、一块阴极板以及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之间的第三极粒子电极;所述抽风系统包括位于预处理槽和电催化槽一侧的抽风盒以及与抽风盒通过管道连接的风机,所述过滤框有若干组。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阳极板优选为DSA电极。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阴极板优选为不溶性电极。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过滤框间还设置中转缸。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处理氨氮废水一般不需添加化学药品,后处理设备简单,占地面积小,无二次污染,可以在1台设备中同时完成电凝聚、电气浮、电解氧化、电催化、电还原、电离等多种净化过程,是一种应用广泛、且具有“绿色”特征的水处理技术。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高氨氮废水重金属预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槽1、电催化槽4、过滤框2和抽风系统,预处理槽1用于对氨氮废水中铜离子进行预处理,电催化槽4为两个并排布置的槽体,预处理槽1和电催化槽4底部均设置排水口41,电催化槽4内还设置垂直的极板(图中未画出),所述极板包括相对平行的一块阳极板、一块阴极板以及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之间的第三极粒子电极;所述抽风系统包括位于预处理槽1和电催化槽4一侧的抽风盒5以及与抽风盒5通过管道连接的风机,用于向预处理槽1和电催化槽4内鼓入压缩空气,所述过滤框2有若干组,分别用于对氨氮废水不同处理阶段进行过滤处理。
所述阳极板优选为DSA电极。
所述阴极板优选为不溶性电极。
所述过滤框2间还设置中转缸3,用于废水中转。
本发明原理在于:采用首创的设备,采用对高浓度氨氮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铜离子等重金属后,运用电极法处理难降解氨氮废水,电解高级氧化技术主要通过产生大量•OH使有机物迅速“燃烧”,最终氧化分解为CO2和H2O ,使氨氮和有机污水的COD值大大降低,达到水处理的目的,•OH对大多数有机物分子的反应速率达到107~1010M-1S-1,且对有机污染物无选择性;且氧化剂利用率大于95%,处理高COD氨氮的成本低。处理废水一般不需添加化学药品,后处理设备简单,占地面积小,无二次污染,可以在1台设备中同时完成电凝聚、电气浮、电解氧化、电催化、电还原、电离等多种净化过程。是一种应用广泛、且具有“绿色”特征的水处理技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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