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移动终端及存储介质在审
申请号: | 201810322594.6 | 申请日: | 2018-04-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980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22 |
发明(设计)人: | 张文东;张小斌;黄立新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汇加优运互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40/00;G06Q50/3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68 | 代理人: | 王永文;朱阳波 |
地址: | 518052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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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移动终端 提供方 租赁 存储介质 账户资金 抵扣 移动终端检测 纳税 充值操作 管理平台 匹配计算 综合税率 账户 最小化 最优化 分配 开票 增值税 资金 | ||
1.一种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运力需求方或者运力需求方同时为运力提供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以预定的综合税率向运力提供方的账户进行充值操作;
当所述移动终端检测到运力提供方账户的资金进行消费时,获取进项税并优先用于抵扣外包车的预扣应缴税额;
当满足所有外包车的预扣应缴税额的抵扣后剩余的进项税额再用于计算自用车租赁付款的增值税销项税平均税赋,并开出自用车租赁金额的开票项目的金额比例,匹配计算出的自用车平均税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自用车的租赁付款按0%-1%预扣应缴税额;外包车的租赁付费按交易预定的平均税赋7%-17%预扣应缴税额。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运力需求方通过车辆租赁预定的综合税率付费到运力提供方的账户时,则运力提供方的进项税=含税销售收入*综合税率/(1+综合税率);进项税=预算应缴税额;
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进项税,综合税率为Y,进项税=销售额*Y;
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销售额*Y=销售额*(1+Y);
所述进项税需要运力提供方通过账户中的金额消费后获得的进项税额进行释放。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运力提供方在已和卡车管理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扫码支付交易时,扫码支付视为已消费,根据交易的商品税率计算账户本次可消费的金额,账户余额可足够抵扣应缴税额;计算规则:账户余额≥应缴税额,或者当前可用余额-本次可消费金额≥预算应缴税额-[本次消费金额*商品税率/(1+商品税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运力提供方通过账户进行充油卡时,向油卡分配时不视为已消费,当分配时不计算应缴税额的释放抵扣,当油卡消费后收到消费数据再做应缴税额的释放,则充油卡的可分配额=账户余额-应纳税额。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运力提供方作为运力的提供方或者为运力的需求方,当通过卡车管理平台签署需求方租赁协议后,所述卡车管理平台开通给自有车辆付费的权限,运力提供方通过车辆租赁向自己的账户付费,其预缴税率为Y=1%;
当支付费用后同时计算出本次付费应缴的税额,并记录到账户的预缴税额Z1,计算公式为:Z1=支付金额x 1%/(1+1%);
当消费获得的进项税综合税率达到7%-17%并申请开票时,再分拆为车辆租赁费17%、车辆管理费6%或运力租赁费11%、车辆管理费6%。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车混合型租赁的纳税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卡车管理平台根据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开票税率和未开票的预付费总金额所算出的税费与应缴税余额计算判断是否可以申请开票;计算规则如下:
申请开票的税额≤申请开票预缴税1%-应缴税余额;
其中,申请开票金额为T,申请开票所选择的综合税率为Y,应缴税余额为H;
当判断T*Y/(1+Y)-Tx1%/(1+1%)+H≤0时,则可申请开票;
当判断T*Y/(1+Y)-Tx1%/(1+1%)+H>0时,则不可申请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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