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零售商品销售模式及其应用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810444080.8 | 申请日: | 2018-05-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8711024A | 公开(公告)日: | 2018-10-26 |
发明(设计)人: | 吴哲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哲 |
主分类号: | G06Q10/08 | 分类号: | G06Q10/08;G06Q30/06 |
代理公司: |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6 | 代理人: | 赵娟 |
地址: | 424300 湖南***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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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仓库 货物信息 零售商品 送货信息 应用系统 中央仓库 销售 仓库存储 货款支付 网络销售 取货 购买 经销商 分发 浏览 网络 生产 | ||
1.一种零售商品销售模式,其特征在于:首先,设立一个中央仓库及若干个配货仓库,中央仓库向生产厂家或者一级经销商进货并根据需求分发至各个配货仓库;然后,在网络上建立一个商家平台,将货物信息上传到商家平台,消费者在商家平台进行浏览,选择商品后在商家平台填写送货信息并进行货款支付;最后,商家平台收到货款后将消费者购买的货物信息和送货信息分别发送给就近的配货仓库和送货员,配货仓库接收到消费者购买的货物信息后开始配货,送货员接收到消费者送货信息后去配货仓库进行取货并送达消费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零售商品销售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配货仓库为租金价格不高的车库、仓库或住房,配货仓库的地理位置根据人口密集度数据分析所得。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零售商品销售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商家平台采用二维码或条形码的方式发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信息和送货信息,该信息只能通过配货仓库和送货员的智能终端看到,并在货物送达后失效。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零售商品销售模式的应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应用系统包括仓库存储模块和网络销售模块;所述仓库存储模块包括商家平台终端、中央仓库终端、配货仓库终端;当配货仓库需要补充货物时,配货仓库终端向商家平台终端发出补充货物信息,商家平台终端在收到信息后向中央仓库终端发出发货指令,中央仓库终端接收到指令后向配货仓库发货;当中央仓库库存不足时,中央仓库终端向商家平台终端发出进货信息,商家平台终端在收到信息后向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联系进货;所述网络销售模块包括商家平台终端、配货仓库终端、送货APP端、客户端,客户端包括手机APP、电脑PC端;消费者在客户端进行浏览,选择商品后在商家平台终端填写送货信息并进行货款支付,商家平台终端将货款支付成功的货物信息和送货信息分别发送给配货仓库的配货仓库终端和送货员的送货APP端,配货仓库终端收到货物信息后命令配货仓库开始配货,送货APP端收到送货信息后送货员从配货仓库取货并送达到消费者,消费者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后通过客户端在商家平台终端进行收货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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