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净化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811101984.7 | 申请日: | 2018-09-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9028207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05 |
发明(设计)人: | 孔德芳;唐敏;于鲁冀;梁亦欣;孙鹏;陈涛;柏义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C15/20 | 分类号: | F24C15/20 |
代理公司: | 郑州天阳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13 | 代理人: | 聂孟民 |
地址: | 450003 河***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餐饮 服务 单位 油烟 挥发性 有机物 协同 净化系统 | ||
本发明涉及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净化系统,有效解决在提高污染物中油烟、颗粒物捕集效率的同时,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有效净化的问题,抽油烟气装置装在集油烟气罩内,抽油烟气装置的出气口与排气装置的进气口相连通,集油烟气罩内在抽油烟气装置的进口前面装有前置格栅,壳体正中心上部内装有向下的电机,电机轴上装有垂直平面的动态离心过滤网,动态离心过滤网前面的壳体内装有呈斜面状的格栅均流板,壳体的周边有集油槽;排气装置是由与抽油烟气装置上部出口相连通的管道和依次经管道连通的静电式油烟净化器、UV光解氧化装置、风机和排气管构成;本发明集抽油烟及油烟净化于一体,净化效率高、净化彻底,持续稳定工作时间长。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清洁卫生设备,特别是用于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的一种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净化系统。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环境的大气污染,雾霾天气频发,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餐饮业油烟气体作为城市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废气排放对城市空气污染的贡献率上升至第三位,对空气质量及灰霾天气有一定影响作用。在餐饮业油烟和气味问题一直是居民投诉的焦点,已成为社会热点议题。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都提出“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要求,因此,餐饮业油烟气体净化技术的研究对保护大气环境和保障人类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餐饮油烟气体主要包括颗粒物和气态有机物两种组分,其中,颗粒物组分中以细颗粒(PM2.5)为主,VOCs组分复杂,非甲烷总烃类物质占比最大。一般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浓度范围为5.0~30.0 mg/m3,平均值在10.0 mg/m3左右;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为1.53~72.50mg/m3,平均值在20.0 mg/m3左右。现执行的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指标仅为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 mg/m3)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大、中、小型餐饮业单位分别为60%、75%和85%)。随着环保排放要求的日益严格,尤其是近年来许多省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相继出台,在现行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基础上,普遍加严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去除效率,新增加了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用来指示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如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604-2018),要求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 mg/m3、1.0 mg/m3和1.5 mg/m3,油烟去除效率分别达到95%(大型)和90%(中、小型)以上;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均为10.0 mg/m3,未设置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因此,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迫切需要完善油烟净化设施,提高油烟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油烟污染物的排放。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未经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811101984.7/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