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锡泊芬治疗高胆红素血症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811389740.3 | 申请日: | 2012-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110279699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9-27 |
发明(设计)人: | S.J.塔洛克;W.W.瓦谢夫斯基 | 申请(专利权)人: | 马林克罗特医疗产品知识产权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555 | 分类号: | A61K31/555;A61P1/16;A61N5/06;A61B5/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黄希贵 |
地址: | 爱尔兰*** | 国省代码: | 爱尔兰;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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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胆红素水平 婴儿血清 光疗 高胆红素血症 金属卟啉 婴儿 给药 血清总胆红素 列线图 治疗 | ||
1.锡泊芬在制备用于治疗婴儿高胆红素血症或其症状的方法的药物中的用途,该方法包括:
确定48小时龄或更小的婴儿中的第一胆红素水平,其中婴儿存在至少一种危险因素,所述至少一种危险因素包括溶血病、抗C Rh不相容、抗c Rh不相容、抗D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性、G6PD缺乏症或其组合;
当第一胆红素水平为:i)低于按照AAP准则将光疗给予至多约12小时龄的婴儿的阈值1-2 mg/dL;或者ii)低于按照AAP准则将光疗给予约12小时-48小时龄的婴儿的阈值2-3mg/dL,给婴儿单次肌内注射治疗量的锡泊芬;其中治疗量的锡泊芬是4.5mg / kg婴儿体重;
在给予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6小时内测定婴儿中的第二胆红素水平;
任选地在给予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12小时内测定婴儿中的第三胆红素水平;
任选地在给予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24小时内测定婴儿中的第四胆红素水平;
任选地在给予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48小时内测定婴儿中的第五胆红素水平;
基于第二、第三、第四或第五胆红素水平之一落入施用光疗的AAP准则,对婴儿施用光疗;
在给婴儿施用光疗之后,在6或12小时间隔内确定至少两次光疗后胆红素水平;和
在光疗后胆红素水平比施用光疗的AAP阈值至少低2mg / dL停止光疗。
2.锡泊芬在制备用于治疗婴儿高胆红素血症或其症状的方法的药物中的用途,该方法包括:
确定48小时龄或更小的婴儿中的第一胆红素水平,其中婴儿存在至少一种危险因素,所述至少一种危险因素包括溶血病、抗C Rh不相容、抗c Rh不相容、抗D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G6PD缺乏症或其组合;
当第一胆红素水平为:i)低于按照AAP准则将光疗给予至多约12小时龄的婴儿的阈值1-3 mg/dL;或者ii)低于按照AAP准则将光疗给予约12小时-48小时龄的婴儿的阈值1-3mg/dL,给婴儿单次肌内注射治疗量的锡泊芬;其中治疗量的锡泊芬是4.5mg / kg婴儿体重;
在给予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6小时至约72小时内测定婴儿中的第二胆红素水平;和
根据第二个胆红素水平和AAP指南,对婴儿进行光疗。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婴儿不存在排除因素。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婴儿的胎龄至少约为35周。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婴儿的出生体重至少约为1700g。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婴儿是库姆斯试验阳性。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胆红素水平等于或大于第一胆红素水平。
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还包括:在施用光疗之后,确定婴儿的第三胆红素水平。
9.权利要求8的用途,其中所述确定在施用治疗量的锡泊芬后约6小时至约48小时内进行,并且其中确定第三胆红素水平发生在施用光疗后12小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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