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821600916.0 | 申请日: | 2018-09-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9020134U | 公开(公告)日: | 2019-06-25 |
发明(设计)人: | 郑文芳;魏为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1D53/02 | 分类号: | B01D53/02;B01D53/04 |
代理公司: | 武汉智嘉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2231 | 代理人: | 周伟 |
地址: | 433000 湖北***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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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储罐 尾气罐 活性炭吸附塔 车间 尾气 储罐顶部 积液装置 出液口 排空口 排液管 排液口 废液 本实用新型 输入端连接 底部入口 尾气排放 出液管 排空管 排污泵 入液口 透明的 注满水 排放 积液 内液 排空 吸附 液封 废气 观察 | ||
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包括尾气罐、储罐、车间活性炭吸附塔,所述尾气罐底部设有排液口,所述排液口与排液管连接,所述排液管与U型弯管连接,所述U型弯管与储罐顶部入液口连接,所述储罐顶部还设有排空口,所述排空口通过排空管与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底部入口连接,所述储罐底部设有出液口,所述出液口通过出液管与排污泵的输入端连接。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U型弯管的设置,使得U型弯内注满水,形成液封,避免尾气罐中的尾气进入储罐内,这样尾气罐内有积液时就会自动排入储罐,而透明的U型弯可以随时观察尾气排放动态及U型弯内液封情况。储罐内的废气通过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吸附排空,储罐内废液可排至去废液罐内。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积液排放装置,尤其是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
背景技术
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尾气在尾气罐道中流动时,会有部分气相(主要是有机气体)在管道中冷凝下来,时间长了就会在尾气罐道中形成积液。此积液隔一段时间后必须排放。而原来的设计是直接在尾气罐的低点接一根DN25的内衬管,在末端加一个阀门,人工开阀排放在塑料桶内。这样操作现场气味大,而且员工较累。而若员工忘记排放可能造成尾气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包括尾气罐、储罐、车间活性炭吸附塔,所述尾气罐底部设有排液口,所述排液口与排液管连接,所述排液管与U型弯管连接,所述U型弯管与储罐顶部入液口连接,所述储罐顶部还设有排空口,所述排空口通过排空管与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底部入口连接,所述储罐底部设有出液口,所述出液口通过出液管与排污泵的输入端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排液管上设有排尽阀。
作为优选,所述U型弯管为玻璃材质的透明U型弯头。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U型弯管的设置,使得U型弯内注满水,形成液封,避免尾气罐中的尾气进入储罐内,这样尾气罐内有积液时就会自动排入储罐,而透明的U型弯可以随时观察尾气排放动态及U型弯内液封情况。储罐内的废气通过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吸附排空,储罐内废液可排至去废液罐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一种排放车间尾气罐积液装置,包括尾气罐1、储罐3、车间活性炭吸附塔5,所述尾气罐1底部设有排液口11,所述排液口11与排液管12连接,排液管上设有排尽阀13。所述排尽阀13与U型弯管2连接,U型弯管2为玻璃材质的透明U型弯头。所述U型弯管2与储罐顶部入液口31连接,所述储罐顶部还设有排空口32,所述排空口32通过排空管33与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底部入口51连接,所述储罐3底部设有出液口34,所述出液口通过出液管35与排污泵4的输入端连接。
其工作原理:排尽阀下面加玻璃材质的U型弯头,并在U型弯头2内注满水,形成液封,避免尾气罐中的尾气进入储罐内,这样尾气罐内有积液时就会自动排入储罐,而透明的U型弯头可以随时观察尾气排放动态及U型弯头内液封情况。储罐3的放空口接入车间活性炭吸附塔5中,避免气味进入大气,污染环境。储罐3内积液定时通过排液泵4转到去废液罐中。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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