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购物方法及相关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910192722.4 | 申请日: | 2019-03-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9889906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6-01 |
发明(设计)人: | 范超逸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478 | 分类号: | H04N21/478;H04N21/254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王宝筠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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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购物 方法 相关 设备 | ||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购物方法及相关设备,用于在电视购物的过程中,减少操作流程,提高用户体验。该方法包括:当第一设备展示显示内容时,判断所述显示内容中是否包含商品信息属性;若所述显示内容中包含商品信息属性,展示目标商品的购买引导;根据用户对所述购买引导的操作指令判断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是否产生购买行为;若所述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产生购买行为,则判断所述第一设备是否关联购物账号;若所述第一设备关联购物账号,则将目标商品的购物信息发送至第二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设备基于所述购物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视购物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购物方法及相关设备。
背景技术
针对智能电视端的购物场景,即从浏览/选择商品,到下单,再到订单支付整个流程,由于电视端相较于移动端/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PC)端天然存在操作成本高的劣势,整个电视端的购物应用并未普及,发展也比较缓慢。
目前主流的电视端的购物方式有两种:1、在电视端完成下单,包括选择商品样式和数量、填写收件人信息等;2、在电视端完成商品的浏览/选择后,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引导用户在手机端完成下单的步骤。
针对这两种方式,前者在电视端输入信息的操作成本会非常高,后者本身在观看电视的过程中需要用户找到手机并打开使用即是对于观看行为的打断,两个方案的体验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这是影响电视端购物场景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购物方法及相关设备,用于在电视端购物的过程中,减少操作流程,提高用户体验。
本发明实施例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购物方法,包括:
当第一设备展示显示内容时,判断所述显示内容中是否包含商品信息属性;
若所述显示内容中包含商品信息属性,展示目标商品的购买引导,所述目标商品为所述显示内容中包含的商品信息属性对应的商品;
根据用户对所述购买引导的操作指令判断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是否产生购买行为;
若所述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产生购买行为,则判断所述第一设备是否关联购物账号;
若所述第一设备关联购物账号,则将目标商品的购物信息发送至第二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设备基于所述购物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所述第一设备关联的购物账号为所述第二设备中的购物账号。
可选地,当所述第一设备未关联购物账号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设备的设备信息展示,以使得所述第二设备基于所述设备信息将所述购物账号与所述第一设备关联。
可选地,所述将所述第一设备的设备信息展示,以使得所述第二设备基于所述设备信息将所述购物账号与所述第一设备关联包括:
展示所述第一设备的设备信息对应的二维码,以使得所述第二设备扫描所述二维码,以完成所述购物账号与所述第一设备的关联。
可选地,所述在第一设备展示显示内容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配置所述显示内容中的商品信息属性。
可选地,所述根据用户对所述购买引导的操作指令判断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是否产生购买行为包括:
判断所述用户对所述购买引导的操作指令是否是确认操作指令;
若是,则确定所述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产生购买行为;
若否,则确定所述用户在观看所述显示内容的过程中未产生购买行为。
本发明实施例第二方面提供了一种购物装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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