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购物推车的把手在审
申请号: | 201910278700.X | 申请日: | 2013-08-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9987129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7-09 |
发明(设计)人: | 霍斯特·松嫩多费尔;弗朗茨·维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弗朗茨·维特;A·费罗西 |
主分类号: | B62B3/14 | 分类号: | B62B3/14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5 | 代理人: | 赵志刚;张凯 |
地址: | 德国普***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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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把手 押金锁 推车 移动电信终端 插座 购物 放入 开口 | ||
购物推车的把手,其中押金锁(6)被固定到把手(1),所述押金锁(6)具有用于放入押金的开口(7),并且其中把手(1)包含用于移动电信终端(8)的插座(9),其中用于移动电信终端(8)的插座(9)被设置在所述把手(1)的面向远离购物推车的那一侧上、在押金锁(6)的前面。
本申请为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发明名称为“购物推车的把手”的中国专利申请201380053848.4(PCT/EP2013/067462)的分案申请。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购物推车的把手,其中押金锁被固定到把手,所述押金锁具有用于放入押金的开口,并且其中所述把手包含用于电信终端的插座。本发明还涉及用于覆盖用于放入押金的开口的设置。
背景技术
手动地可移动购物推车通常在商店中使用,从而在公共场所中使用并且被提供在收集点处。这些购物推车不断地被不同的人使用,这些人利用它们以便能够在商店中运输已选择的商品。在人们购物并将已购买的商品再装到运输袋内或到用于驾驶的机动车辆内之后,不再需要购物推车并且可以完全不假思索地留下它。
为了防止购物推车在购物之后未被归还到其中一个收集点或甚至被用于将已购买的商品运输回家,购物推车的把手装备有押金锁。在以此方式装备的把手的情况下,顾客必须将押金放入押金锁内。只有那时被固定在押金锁中的钥匙能够被取出并且购物推车能够从收集点被移动。只有当顾客在完成其购物之后将购物推车归还回到收集点内并且将押金锁再次连接到其中一个用链条系住的钥匙时,顾客取回其押金。顾客已接受这种程序并且已适应于它。
与此同时,许多人几乎总是携带现代的移动电信终端—所谓的智能手机。经由智能手机可获得的许多功能也被用于购物。除了总是能够被达到的期望之外,当购物时在所述智能手机上运行的各种应用能够支持顾客。APP是可用的,其取代购物清单、与特定商品的价格、清单成分比较或甚至支持支付流程。选择的商品因此能够借助于智能手机的摄像头经由条形码而非常容易地被扫描。
理所当然,顾客也总是希望当购物时其智能手机分别在拿到或操作它的范围内。然而,同时,顾客需要两只手从货架拿他有兴趣的商品或能够将它们分别放入购物推车中。此外,当购物时,顾客也必须反复地操纵并移动购物推车。
为了在购物时使顾客较容易地操作其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的保持架被固定至已知的把手。因此,顾客使他的手空闲并且能够同时总是拿到位于保持架中的智能手机。然而,这种解决方案本身是好的,但是其具有缺点,因为当顾客在购物时并且在装载商品时,不断地受到被他所需要的行为所分心。
顾客通常不会将商品忘在购物推车中或在装载期间将他的钥匙留在车顶上。还会确实发生的是,当顾客归还购物推车时,顾客忘记取出位于保持架中的智能手机。除了丢失仍然很贵的设备之外,顾客因此还遭受存储在智能手机上的个人数据的丢失。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任务是提出一种购物推车的把手,其为使用购物推车的个人提供了在再次购物之后移除被固定到把手的智能手机附加刺激。
该任务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的把手来解决。把手的有利实施例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被引用。权利要求10根据本发明和移动电信终端提供把手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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