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和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910487867.7 | 申请日: | 2019-06-05 |
公开(公告)号: | CN110135919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8-16 |
发明(设计)人: | 王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军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G06Q10/10 |
代理公司: | 苏州中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66 | 代理人: | 刘召民 |
地址: | 719399 陕西***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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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品牌 整合 测评 假冒伪劣产品 管理运营 消费环境 消费数据 重要意义 品牌化 营销 消耗 安全 | ||
1.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包括:整合实体商家模块、整合优惠模块、整合消费者推出品牌模块以及管理运营模块,其中:
所述整合实体商家模块,用于将参与合作的一线消耗类品牌实体店和某一区域内非一线品牌实体店整合以实现二者在经营及优惠上的关联,参与合作的一线消耗类品牌实体店和某一区域内非一线品牌实体店自身分别提供有合作优惠;
所述整合优惠模块,用于根据消费者在参与合作的所述某一区域内非一线品牌实体店预存和/或累计消费金额向满足优惠条件的消费者赠送其整合的所述一线消耗类品牌实体店的合作优惠,以将非一线品牌实体店自身提供的合作优惠与所述一线消耗类品牌实体店自身提供的合作优惠相整合,实现消费者在所述一线品牌实体店消费的最大优惠;
所述整合消费者推出品牌模块,用于通过整合消费者进店数据对合作周期内某一区域内所有参与合作的非一线品牌实体店进行等级测评,推出星级品牌;
所述管理运营模块,用于实现对系统用户的管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整合消费者推出品牌模块通过等级测评后得到星级品牌、次星级企业和劣级企业,所述星级品牌可用于与其他区域内同行业星级品牌进行竞争,所述次星级企业将用于进一步优化及完善,所述劣级企业则被淘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费者进店数据包括消费者在区域内某非一线品牌实体店消费的次数以及在该非一线品牌实体店的预存和/或累计消费总额。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运营模块又包括商家管理模块、消费者管理模块和财务管理模块,其中:所述商家管理模块又包括商家注册子模块、合作测评子模块、合作协议签订子模块和经营管理子模块,其中:
所述商家注册子模块,用于为实体商家提供注册入口,所述实体商家包括一线消耗类品牌实体店和非一线品牌实体店;
所述合作测评子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合作标准对注册的实体商家进行测评以判断是否可以合作;
所述合作协议签订子模块,用于向可以合作的实体商家提供合作协议并保存签订后的合作协议;
所述经营管理子模块,用于统计并存储签订有合作协议的合作商家的经营数据、用于根据经营数据确定合作商家履行合作协议的具体方式并制定及调整给予消费者的优惠条件;
所述消费者管理模块又包括消费者注册子模块和消费管理子模块,其中:
所述消费者注册子模块,用于为消费者提供注册入口;
所述消费管理子模块,用于实时统计消费者在某一区域内非一线品牌实体店预存和/或累计消费的数据以及进店消费的次数;
所述财务管理模块,用于实现商家管理模块和消费者管理模块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资金的存取。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实体商家参与合作时应缴纳的合作资金、系统与实体商家约定的预计销售额、合作商家达到预计销售额时返还给系统的利润分成以及未达到预计销售额时由系统提供的赔偿金额。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运营模块还包括奖励回馈模块,用于对推出的星级品牌以及符合预设奖励标准的消费者进行奖励。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以实体加惠民营销推出品牌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运营模块为商家消费者共享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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