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方法及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910522835.6 | 申请日: | 2019-06-17 |
公开(公告)号: | CN110245919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9-17 |
发明(设计)人: | 麦天骥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市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10 | 分类号: | G06Q10/10;G06Q50/18;G06F17/27 |
代理公司: | 北京知呱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577 | 代理人: | 苏利;杜立军 |
地址: | 100085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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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案件 要素信息 审查 智能 关联模型 建立关联 人工操作 用户要求 卷宗 工作量 扫描 诉讼 | ||
本发明实施例公开了一种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方法及系统,所述方法包括:获取影响适格主体的案件事实特殊情形;将所述案件事实特殊情形与对应的适格主体建立关联模型;根据所述关联模型,确定用于判断主体适格所需的案件要素信息;由案件卷宗中扫描并识别所述案件要素信息;建立主体适格判断模型;根据所述案件要素信息以及所述主体适格判断模型,获得主体适格审查结果。充分考虑到了各案由下不同案件情形,满足了用户要求精准结果的需求,减少人工操作的工作量,真正实现对主体适格的“智能”审查,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满足用户对于主体适格多角度、全方位的审查要求。
技术领域
本发明实施例涉及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主体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现有的主体适格审查方法,一种现有技术方案是根据案由与案件类型,确定案件中需要的法律事实要素,由当事人人工确定要素信息是否正确,并由其个人进行修改完善,最后以此要素信息进行结果判断。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由当事人对涉及案件事实、当事人信息的要素进行确认,如原告姓名、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等,错误信息需由当事人自己进行修改,最后确定的关于案件事实、个人身份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判断规则,得出最后的结论。此方案存在以下缺陷:①过于依赖当事人的人工操作,忽略系统自动判断,降低了产品的智能化程度;②操作复杂,涉及复杂案件时,如信息较多,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降低用户的工作效率;③人工判断本质上存在局限性,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人工确认过于主观,极易导致错误的确认结果出现。
现有技术方案二,传统的法律产品对于主体适格,审查范围是已有的诉讼当事人,更多的是判断当前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人是否有资格、有能力作为本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例如,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仅审查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起诉的被告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相关人员,存在仅对已有当事人的审查,无法满足法院立案时对于案件遗漏当事人审查的需求。
现有技术方案三,一般的进行主体适格审查的产品,审查规则过于单一,针对单个案由多是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判断。例如,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只设定交通事故中的关联人员与机动车的关联人员为其适格主体,不做其他设置。此方案存在以下缺陷:①忽视了主体身份的区分,易导致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适格主体混淆;②没有考虑到但各案由下的不同案件情形,忽略了个案特征,极易造成错误的审查结果。
发明内容
为此,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方法及系统,以解决现有的主体适格审查方案存在的无法用户要求精准结果的需求、人工操作的工作量大、审查和诉讼效率低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第一方面,提出了一种主体适格智能审查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影响适格主体的案件事实特殊情形;
将所述案件事实特殊情形与对应的适格主体建立关联模型;
根据所述关联模型,确定用于判断主体适格所需的案件要素信息;
由案件卷宗中扫描并识别所述案件要素信息;
建立主体适格判断模型;
根据所述案件要素信息以及所述主体适格判断模型,获得主体适格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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