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影像显示系统及方法、非暂时性记录介质以及移动体有效
申请号: | 201910538033.4 | 申请日: | 2019-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10632755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4-26 |
发明(设计)人: | 船引诚;谷口康二;冈山裕昭;东山匡史;柴崎阳介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2B27/01 | 分类号: | G02B27/01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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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影像 显示 系统 方法 暂时性 记录 介质 以及 移动 | ||
1.一种影像显示系统,具备:
显示部,其用于显示图像;
投影部,其利用所述显示部的输出光将驾驶辅助信息作为与所述图像对应的虚像投影到对象空间,其中所述驾驶辅助信息包括车速信息、车辆状况信息、导航信息、行人信息、前方车辆信息以及车道偏离信息;以及
显示控制部,其执行变更处理,该变更处理根据投影距离和俯角中的至少一方来对使所述图像的显示位置向与所述虚像相对于所述对象空间而言的晃动相反的方向移动来校正晃动的晃动校正的内容进行变更,其中,所述投影距离为从观看所述虚像的用户的视点至投影到所述对象空间的所述虚像的距离,所述俯角为从所述用户的视点观看所述虚像时的俯角,
其中,所述显示控制部变更投影到所述对象空间的所述虚像的所述投影距离,在所述变更处理中使得所述投影距离越长则所述晃动校正的强度越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投影距离为规定距离以上的情况下,所述显示控制部在所述变更处理中执行所述晃动校正,
在所述投影距离比所述规定距离短的情况下,所述显示控制部在所述变更处理中不执行所述晃动校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俯角为规定角度以下的情况下,所述显示控制部在所述变更处理中执行所述晃动校正,
在所述俯角大于所述规定角度的情况下,所述显示控制部在所述变更处理中不执行所述晃动校正。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控制部在所述变更处理中使得所述俯角越小则所述晃动校正的强度越强。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部、所述投影部以及所述显示控制部搭载于移动体,
所述显示控制部还根据所述移动体的速度来执行所述变更处理。
6.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部、所述投影部以及所述显示控制部搭载于移动体,
所述影像显示系统还具备检测部,该检测部对与所述移动体行驶的道路相关的道路信息、或与所述道路信息对应的对应信息进行检测,
所述显示控制部基于所述检测部的检测结果来对所述投影距离进行限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控制部将所述投影距离的上限值限制为第一限制值,或者将所述投影距离的变动范围的上限值限制为第二限制值。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控制部根据所述检测部的检测结果,使得所述移动体的振动越大则所述投影距离越短。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控制部使得所述移动体的速度变化越大则所述投影距离越短。
10.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部、所述投影部以及所述显示控制部搭载于移动体,
所述显示控制部基于与所述移动体相关的移动体信息,来变更所述投影距离。
11.一种移动体,具备: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影像显示系统;以及
移动体主体,其用于搭载所述影像显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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