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控制方法、记录介质以及照明控制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910859268.3 | 申请日: | 2019-09-11 |
公开(公告)号: | CN110958733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4-29 |
发明(设计)人: | 上野早织;川瀬由布;田中俊靖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5B45/10 | 分类号: | H05B45/10;H05B45/20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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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控制 方法 记录 介质 以及 装置 | ||
1.一种照明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照射步骤,使照明装置向规定空间照射光;
第一控制步骤,对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在所述规定空间中的照度和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中的至少一方进行控制,使得5点至14点的第一时段内的褪黑激素作用量与时间的乘积值为10μW·h/cm2以上;以及
设定受理步骤,从用户受理在所述第一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的设定和所述第一时段内的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的设定中的至少一方,
其中,在所述设定受理步骤中,仅允许进行第一时段内的褪黑激素作用量与时间的乘积值为10μW·h/cm2以上的设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为3000K以上且8000K以下,
所述第一时段内的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为500勒克斯以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的第二控制步骤:
在17点至20点的第二时段内,将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控制为2700K以上且4000K以下,并且将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控制为250勒克斯以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二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为3000K以上且3600K以下。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的第三控制步骤:
在20点以后的第三时段内,将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控制为小于所述第二时段内的色温,并且将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控制为小于200勒克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为3200K以上且7500K以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为4000K以上且5000K以下。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的第四控制步骤:
在比所述第一时段靠后且比所述第二时段靠前的第四时段内,将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控制为小于所述第一时段内的色温,并且将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控制为小于所述第一时段内的照度。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四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为所述第二时段内的色温以上,
所述第四时段内的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为所述第二时段内的照度以上。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设定受理步骤中,在规定的色温范围内受理在所述第一时段内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的设定,并且在规定的照度范围内受理所述第一时段内的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的设定。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设定受理步骤中,当确保了规定期间以上的、将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设定在所述规定的色温范围内且将由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设定在所述规定的照度范围内的期间时,在其余的期间内,容许将由所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的色温设定在所述规定的色温范围外以及将所述规定空间的照度设定在所述规定的照度范围外。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规定期间是15分钟以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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