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电动吸尘器有效
申请号: | 201920198431.1 | 申请日: | 2019-02-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96447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9-11-19 |
发明(设计)人: | 及川真爱;田中正俊;市川洋光;兴津信秀;后藤聪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47L5/12 | 分类号: | A47L5/12;A47L9/10 |
代理公司: | 11432 北京旭知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王轶;李伟<国际申请>=<国际公布>=< |
地址: | 日本国***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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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集尘杯 吸尘器主体 接续部 电动吸尘器 含尘空气 导入口 连结 本实用新型 吸入口 外部 风路 观察 可视 | ||
1.一种电动吸尘器,其具备:
吸尘器主体;
集尘杯,其设置于上述吸尘器主体的一侧,且具有用于导入含尘空气的导入口;
连结部,其设置在与上述吸尘器主体之间夹着上述集尘杯的位置,且形成从含尘空气的吸入口至上述导入口为止的风路的一部分;以及
接续部,其沿着上述集尘杯的侧部配置,将上述连结部与上述吸尘器主体连接起来,
所述电动吸尘器的特征在于,
在上述集尘杯上,夹着上述接续部而在一侧和另一侧形成有能够从外部观察确认内部的可视确认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集尘杯具备:用于从含尘空气中分离尘埃的多个分离部、以及将由上述多个分离部分离出来的尘埃分别进行收集的多个集尘部,
将形成于上述接续部下方的上述可视确认部作为第1可视确认部,
将形成于上述接续部上方的上述可视确认部作为第2可视确认部,
从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和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能够分别观察确认相互不同的上述集尘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从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能够观察确认收集了粗尘的上述集尘部,
从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能够观察确认收集了细尘的上述集尘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对于相对于上述接续部而言的下方侧,在上述集尘杯的长度方向上都能够通过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进行观察确认。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对于相对于上述接续部而言的下方侧,在上述集尘杯的长度方向上都能够通过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进行观察确认。
6.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以及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的除了与上述吸尘器主体以及上述连结部对置的位置以外的部分在周向上都能够进行观察确认。
7.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的可观察确认范围大于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的可观察确认范围。
8.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可视确认部的直径尺寸小于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的直径尺寸。
9.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的下部与上述接续部抵接。
10.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集尘杯所具备的上述多个分离部之中的至少一个分离部与上述接续部之间,夹着上述第2可视确认部。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连结部具备用于检测尘埃的尘埃传感器。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接续部是在上述集尘杯的长度方向上的上述连结部的宽度内与该连结部连接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具备杯托部件,该杯托部件设置在从上述吸尘器主体延伸出来的位置,且是设置在上述集尘杯的长度方向上的一侧,
在上述集尘杯的与上述杯托部件相对置的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和上述杯托部件的与上述集尘杯相对置的部分的至少一部分之中的一个上设置有凸部,在另一个上设置有与上述凸部抵接的凹部,由此设置由上述凸部和凹部构成的抵接部。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接续部的内部具备将上述吸尘器主体与上述连结部连接起来的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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