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920224310.X | 申请日: | 2019-02-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9742431U | 公开(公告)日: | 2019-12-06 |
发明(设计)人: | 刘文利;刘诗瑶;刘松涛;卫文彬;苏乃特;欧宸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H3/00 | 分类号: | E04H3/00;E04B2/74;E04B2/00;E04B1/94;E06B5/16 |
代理公司: | 11384 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郑青松;李晓辉<国际申请>=<国际公布> |
地址: | 100013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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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防火 防火隔墙 分隔构件 墙垛 防火顶板 公共建筑 耐火极限 商业设施 防火门 火灾 分隔 本实用新型 财产安全 二次隔离 分隔结构 疏散安全 分隔件 围合成 相等 应用 保证 | ||
1.一种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防火隔墙和防火舱,所述防火舱由若干个固定防火分隔构件和防火顶板围合成,相邻防火舱之间通过防火隔墙分隔;所述防火舱的至少一个固定防火分隔件上设置有防火门,所述防火隔墙与设置有防火门的固定防火分隔构件之间通过防火墙垛连接,所述防火隔墙和所述防火墙垛的耐火极限相等,所述防火隔墙和所述防火墙垛大于所述固定防火分隔构件和防火顶板的耐火极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所述防火顶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所述防火隔墙和所述防火墙垛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防火分隔构件为实体防火隔墙、A类防火玻璃墙或C类防火玻璃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当固定防火分隔构件采用C类防火玻璃墙时,在单个防火舱内侧的迎火面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墙垛的设置长度不小于2.0m,所述防火墙垛为实体防火墙或A类防火玻璃墙。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防火舱为两个及以上形成的防火舱组且防火舱组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所述防火舱内设置有排烟设备。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舱的内顶板和固定防火分隔构件的内表面采用A级防火材料。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舱内设置有固定家具、装修结构或/和移动家具,所述固定家具为A级防火材料,所述移动家具及装修结构为不低于B1级防火材料。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舱组与其他高火灾荷载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0m。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公共建筑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火舱组与其他高火灾荷载结构之间采用疏散走道、楼梯间、卫生间或设备机房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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