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地下桩基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921217262.8 | 申请日: | 2019-07-29 |
公开(公告)号: | CN210766841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16 |
发明(设计)人: | 谭玮;颜小锋;李强汶;林永安;伍伟杰;杨瑞;梁广贤;许凯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27/14 | 分类号: | E02D27/14;E02D27/16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王翠芬 |
地址: | 510700 广东省广州市黄***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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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地下 桩基 结构 | ||
1.一种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梁架,所述梁架包括第一列梁、第二列梁和第三列梁,所述第三列梁设有至少一个,所述第三列梁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列梁和所述第二列梁连接;及
桩承台,所述桩承台设有多个、并用于支承所述梁架,所述桩承台设于所述第一列梁的下端、所述第二列梁的下端及所述第三列梁的下端,所述第一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还设有所述桩承台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还设有所述桩承台或所述第三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还设有所述桩承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列梁的下端对应有至少三个呈间距设置的所述桩承台;
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下端对应有至少三个呈间距设置的所述桩承台;
或所述第三列梁的下端对应有至少三个呈间距设置的所述桩承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列梁设有两个,两个所述第三列梁分别设于所述第一列梁的两端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两端,所述地下桩基结构还包括第四列梁,所述第四列梁位于所述第一列梁和所述第二列梁之间,所述第四列梁的两端与对应的所述第三列梁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列梁的下端至少呈间距设有三个所述桩承台。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桩承台包括承台和用于支承所述承台的桩基础,所述第一列梁的下端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下端或所述第三列梁的下端或第四列梁的下端支承于所述承台。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桩承台还包括钢柱,所述钢柱与所述桩基础呈间距设于所述承台、并用于支承所述承台。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桩基础为预制管桩,一个所述承台对应设有至少一个所述桩基础。
8.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一个所述承台对应设有一个所述桩基础、并形成单桩承台;
一个所述承台对应设有两个所述桩基础,两个所述桩基础呈间距设于所述承台、并形成双桩承台;
一个所述承台对应设有三个所述桩基础,三个所述桩基础呈间距设于所述承台、并形成三桩承台。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三桩承台设于所述第一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或所述第三列梁的中部的下端位置。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地下桩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桩承台设于所述第一列梁与所述第三列梁的连接处的下端对应位置;
或所述双桩承台设于所述第二列梁与所述第三列梁的连接处的下端对应位置;
或所述双桩承台设于所述第四列梁与所述第三列梁的连接处的下端对应位置;
或所述第一列梁的下部对应设有至少一个所述单桩承台;
或所述第二列梁的下部对应设有至少一个所述单桩承台;
或所述第三列梁的下部对应设有至少一个所述单桩承台;
或所述第四列梁的下部对应设有至少一个所述单桩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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