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921419928.8 | 申请日: | 2019-08-29 |
公开(公告)号: | CN210600786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5-22 |
发明(设计)人: | 齐泽荣;张磊;王景广;于国勇;刘邓;曹杰;张光辉;姚文凯;刘建辉;张辂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M11/04 | 分类号: | F16M11/04;F16M11/24;G03B17/56 |
代理公司: | 济南誉丰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37240 | 代理人: | 程仁军 |
地址: | 250000 山东省济南***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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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刑事 技术 便携式 微量 物证 发现 提取 装置 | ||
1.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单反相机(7)和用于放置单反相机(7)的高度可调的支架,所述支架包括托板(1)和用于支撑托板(1)的多个支撑杆(4),在托板(1)上设有用于放置单反相机(7)的微距镜头(8)的放置槽(2),在放置槽(2)内设有通孔(3),微距镜头(8)的透镜与通孔(3)相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支撑杆(4)上均螺纹连接羊角螺母(5),每个羊角螺母(5)均位于托板(1)的下方,在托板(1)上与每个羊角螺母(5)相对的位置均设有穿孔,支撑杆(4)穿过穿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放置槽(2)的内径大于微距镜头(8)的外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支撑托板(1)的支撑杆(4)为4个,4个支撑杆(4)分别位于托板(1)的四个顶角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术的便携式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支撑杆(4)的上端均固接手柄(6),手柄(6)上设有防滑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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