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智能法槌有效
申请号: | 201921478632.3 | 申请日: | 2019-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210776648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16 |
发明(设计)人: | 陶骏;孙建朋;赵呈丰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16 | 分类号: | G06F3/16;G08B5/36;G08C17/02;G06Q10/10;G06Q50/18;G06Q50/26 |
代理公司: | 常州佰业腾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31 | 代理人: | 胡丽华 |
地址: | 210012 江苏省南京***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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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智能 | ||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智能法槌,属于电子技术领域,包括底座盒和敲击部,敲击部固设在底座盒的上表面上;底座盒的上表面上还设有按键组和LED显示屏;底座盒内固设有线路板,线路板上设有电源模块、控制模块、输入模块、显示模块和通信模块,解决了传统法槌没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使用经处理的数字编码信号与数字法庭系统交互,与简单放大的声音信号相比,便于区分使用法槌的不同法律意义,选择结构强度更高的法槌座作为信号模块,且将控制模块、电源模块、通信模块布置在法槌座内部,降低了信号模块的加工成本,延长了使用寿命。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子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智能法槌。
背景技术
法槌是人民法院法庭的重要道具,《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法槌规则》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它情形。
5、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6、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7、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8、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敲击法槌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权力的象征,赋予审判活动权威性,体现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和裁判性。例如,在法官宣布判决后,立即敲击法槌,表示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判决事项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抗拒,成语“一槌定音”即来源于此。反之,若法官宣布判决后没有敲击法槌,则判决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抗拒,不执行判决事项。可见,是否敲击法槌是判断法官宣布事项是否有效的依据。
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开展,智慧法院系统应运而生。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现有的智慧法院还缺少一种采集法槌使用情形的智能化设备。
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
现有的法槌座局限于槌头撞击产生简单声音信号或简单声音信号的放大,无法区分体现法槌使用情形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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