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921763330.0 | 申请日: | 2019-10-21 |
公开(公告)号: | CN210915496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7-03 |
发明(设计)人: | 郑伟;尹炳奎;余定坤;王晓晨;邹艳萍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3/06 | 分类号: | C02F3/06;C02F3/34;C02F9/14;C02F103/06;C02F101/30;C02F101/32 |
代理公司: | 常州易瑞智新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338 | 代理人: | 路锐 |
地址: | 200000 上海市金山***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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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地下 水中 挥发性 有机物 修复 系统 | ||
1.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抽提注入井(1)、抽提机构(2)、气液分离机构(3)、曝气生物滤池(4)、检测水池(5)和回抽机构(6);所述抽提注入井(1)建于受污染场地;所述抽提机构(2)的进水口设于抽提注入井(1)中的被污染地下水中,抽提机构(2)的出水口连通气液分离机构(3)的进水口;所述气液分离机构(3)的出水口和出气口通过管路分别连通曝气生物滤池(4)上部的进水口和下部的进气口;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出水口通过管路连通检测水池(5)的进水口,曝气生物滤池(4)顶部设有出气口;所述检测水池(5)上设有检测装置(5-1);所述回抽机构(6)的进水口连通检测水池(5)的内腔底部,回抽机构(6)的出水口连通曝气生物滤池(4)中部的回水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抽提机构(2)包括抽提管路(2-1)和设置于抽提管路(2-1)上的抽提泵(2-2);所述抽提管路(2-1)的进水口设于抽提注入井(1)中的被污染地下水中,抽提管路(2-1)的出水口连通气液分离机构(3)的进水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液分离机构(3)的出气口与曝气生物滤池(4)的进气口之间的管路上设有气泵(7);所述气泵(7)的进口还连接有与大气连通的空气管(8);所述气泵(7)与曝气生物滤池(4)的进气口之间设有第一控制阀(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顶部的出气口连通的管路分流为两路,其中一路连通曝气生物滤池(4)的进气管路,另一路排空,并且两路管路上分别设有第二控制阀(10)和第三控制阀(1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内腔下部自下而上依次填充有大粒径填料层(4-1)和生物填料层(4-2);所述大粒径填料层(4-1)中设有与曝气生物滤池(4)的进气口连通的曝气头(4-3);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生物填料层(4-2)中添加污染介质中分离得到的微生物;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内腔上部设有与曝气生物滤池(4)的进水口连通的布撒管道(4-4);所述布撒管道(4-4)下方设有过滤层(4-5);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内腔顶部设有气体监测传感器(4-6);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内腔顶部连通有气压表(4-7);所述曝气生物滤池(4)的出水口与检测水池(5)之间的管路上设有第四控制阀(4-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抽机构(6)包括回抽管路(6-1)和设置于回抽管路(6-1)上的回抽泵(6-2);所述回抽管路(6-1)的进水口连通检测水池(5)的内腔底部,回抽管路(6-1)的出水口连通曝气生物滤池(4)中部的回水口;所述回抽管路(6-1)上设有第五控制阀(6-3)。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水池(5)的底部连通有排水管(12)和/或回注机构(13);所述排水管(12)上设有第六控制阀(12-1);所述回注机构(13)的出口连通抽提注入井(1)。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注机构(13)包括第七控制阀(13-1)、水泵(13-2)、辅助加药箱(13-3)和注入泵(13-4);所述检测水池(5)的底部通过管路依次连通第七控制阀(13-1)、水泵(13-2)和辅助加药箱(13-3);所述辅助加药箱(13-3)的出口通过管路依次连通注入泵(13-4)和抽提注入井(1)。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修复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太阳能板(14);所述太阳能板(14)为系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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