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骨传导扬声器及骨传导耳机有效
申请号: | 201922499036.X | 申请日: | 2019-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10868165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26 |
发明(设计)人: | 李永坚;陈云斌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R9/06 | 分类号: | H04R9/06;H04R9/02;H04R1/08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0 | 代理人: | 李庆波 |
地址: | 51810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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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传导 扬声器 耳机 | ||
1.一种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骨传导扬声器包括:
外壳,定义有一容置空间,以及与所述容置空间连通的第一麦克风孔和第二麦克风孔,在用户佩戴时,所述第一麦克风孔和第二麦克风孔的中轴线的正方向指向用户的耳廓区域之外,其中所述正方向为从所述容置空间指向所述外壳外侧的方向;
麦克风机构,容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包括分别与所述第一麦克风孔和第二麦克风孔对应的第一麦克风元件和第二麦克风元件,所述第一麦克风元件和第二麦克风元件分别用于接收自所述第一麦克风孔和第二麦克风孔输入的声音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在用户佩戴时,所述第一麦克风孔在所述外壳的外表面上所形成的轮廓的中心点与用户嘴角之间形成第一连线,所述第二麦克风孔在所述外壳的外表面上形成的轮廓的中心点用户嘴角之间形成第二连线,所述第一连线和所述第二连线之间的夹角小于3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麦克风孔的中轴线的正方向与所述第二麦克风孔的中轴线的正方向之间的夹角不小于7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麦克风孔的中轴线的正方向与所述第二麦克风孔的中轴线的正方向之间的夹角为9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包括在用户佩戴时与人脸皮肤相对设置的外侧壁,以及连接所述外侧壁且向人脸皮肤延伸的周侧壁;
其中,所述第一麦克风孔位于所述外侧壁,所述第二麦克风孔位于所述周侧壁。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骨传导扬声器还包括:
驱动机构,容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用于产生振动信号;
支架,容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位于所述驱动机构的一侧,并与所述驱动机构连接,远离所述驱动机构的一侧与所述外壳的用于与用户皮肤接触的接触壁的内壁面抵接,以将所述驱动机构产生的振动信号传递至所述接触壁,进而传递至用户。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开设有至少一个接收槽;
所述外壳的位于所述支架的背离所述驱动机构一侧的内壁上设置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接收槽对应的支撑筋,每个所述支撑筋容置于对应的所述接收槽内,并与对应的所述接收槽的底壁抵触。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
环状底部,与所述驱动机构连接,并定义有一中心孔;
延伸部,环绕所述中心孔设置于所述环状底部上,并朝远离所述驱动机构的方向延伸,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接收槽位于所述延伸部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部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子延伸部和第二子延伸部,以及连接所述第一子延伸部和第二子延伸部的第一过渡部和第二过渡部,其中,所述第一子延伸部相对于所述环状底部的高度高于所述第二子延伸部,以使得所述接触壁的用于与用户皮肤接触的接触面的法线方向与所述驱动机构的振动方向倾斜设置。
10.一种骨传导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骨传导耳机包括两个骨传导扬声器,两个耳挂以及一后挂,所述两个骨传导扬声器分别与所述两个耳挂的一端连接,所述两个耳挂分别用于挂设在使用者的左耳和右耳上,所述两个耳挂的另一端分别与所述后挂的两端连接,所述后挂用于绕设在所述使用者的脑后,其中,所述两个骨传导扬声器中的至少一个为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扬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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