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玻璃、夹层玻璃在审
申请号: | 201980051892.9 | 申请日: | 2019-06-17 |
公开(公告)号: | CN112533883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3-19 |
发明(设计)人: | 定金骏介;中村辽太;平野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AGC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C03C27/12 | 分类号: | C03C27/12;B32B7/023;B32B17/06;B60J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张佳鑫;刘多益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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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玻璃 夹层玻璃 | ||
1.一种玻璃,为车辆用玻璃,具有:
玻璃板、
在所述玻璃板中界定出的、JIS标准R3212所规定的试验区域A、
在俯视时设置于所述试验区域A外侧的遮蔽层、
在设置于所述遮蔽层的开口部内界定出的、供搭载于车辆内的设备发送和/或接收信号的信号收发区域、
在俯视时位于所述信号收发区域的周边、具备在俯视时与所述遮蔽层重叠的部分的红外线反射层,
所述试验区域A的太阳光透射率为60%以下,
所述信号收发区域周边的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太阳光反射率比所述试验区域A的太阳光反射率大5%以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其中,所述红外线反射层为红外线反射涂层或红外线反射膜。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玻璃,其中,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太阳光反射率为55%以上。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中,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可见光反射率为98%以下。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中,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太阳光反射率为99%以下。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中,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除所述遮蔽层以外的可见光透射率小于70%。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中,所述信号收发区域周边的设置有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区域的太阳光反射率比所述试验区域A的太阳光反射率大15%以上。
8.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中,在俯视时,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端部与所述遮蔽层的端部相比靠后。
9.一种夹层玻璃,为具有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中间膜和第2玻璃板、且所述玻璃板与所述第2玻璃板隔着中间层粘接的车辆用夹层玻璃,其中,
所述遮蔽层设置于所述玻璃板和所述第2玻璃板中的、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成为车内侧的车内侧玻璃板的车内侧的面上,
所述红外线反射层设置于比所述遮蔽层更靠近车外侧的位置。
10.一种夹层玻璃,为具有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中间膜和第2玻璃板、且所述玻璃板与所述第2玻璃板隔着中间层粘接的车辆用夹层玻璃,其中,
所述红外线反射层设置于所述玻璃板和所述第2玻璃板中的、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成为车外侧的车外侧玻璃板的车内侧的面上,
所述遮蔽层设置于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车内侧的面上。
11.一种夹层玻璃,为具有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中间膜和第2玻璃板、且所述玻璃板与所述第2玻璃板隔着中间层粘接的车辆用夹层玻璃,其中,
所述遮蔽层包含:所述玻璃板和所述第2玻璃板中的、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成为车内侧的车内侧玻璃板的车内侧的面上所设置的第1遮蔽层、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成为车外侧的车外侧玻璃板的车内侧的面上所设置的第2遮蔽层,
所述第1遮蔽层具备:设置于所述车内侧玻璃板的车内侧的面的周缘部的周缘区域、在俯视时从所述周缘区域向所述试验区域A侧突出的突出部,
所述开口部设置于所述突出部,
所述红外线反射层配置于所述第1遮蔽层与所述第2遮蔽层之间,
在俯视时与所述第2遮蔽层不重叠的所述红外线反射层的面积为所述突出部的面积的20%以上。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夹层玻璃,其中,在俯视时,所述第2遮蔽层沿着所述突出部的周缘部的至少一部分配置。
13.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其中,所述玻璃板和所述第2玻璃板中的、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成为车外侧的车外侧玻璃板的可见光透射率为8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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