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电子商务支付处理平台在审
申请号: | 202010019681.1 | 申请日: | 2018-10-25 |
公开(公告)号: | CN111222951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02 |
发明(设计)人: | 罗孝琼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元量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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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628000 四川***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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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子商务 支付 处理 平台 | ||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商务支付处理平台,其包括交易服务器、与商家相关联的收单银行和与用户相关联的支付银行;支付处理平台包括至少一个通信节点,其被配置为经由智能交互设备的通信节点与智能交互设备通信,并且支付处理平台还与在线商家具有通行连接;所述支付处理平台被配置为接收并处理支付请求信息,将用户的令牌主账号映射为真实主账号并识别令牌主账号所包含的延迟支付规则,交易服务器根据延迟支付规则暂停处理收单银行发送的清算消息;若在订单的预设物流时间内接收到相应的智能交互设备发送的结算触发信息,则指示收单银行完成订单资金结算。
本发明为原申请号为201811252253.2、原申请日为2018年10月25日、原发明名称为基于互联网的B2C电子商务系统的分案申请。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互联网电商和数据处理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子商务支付处理平台。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中逐渐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其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收益,还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经济结构。
电子支付是在一定的技术基础上通过数字的流转来完成的信息传输,简单说来,它的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这与传统支付方式中利用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或者银行的汇总等通过实体货币来进行款项支付的方式存在明显不同。
在现阶段说来,电子商务支付的发生环境大部分在互联网中,或者说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这就带来了相应的安全问题。此外,为了长远稳定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信用机制,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在企业与个人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基于安全和信用方面的考量,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主要存在以下方式:
1、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来进行支付。消费者通过网络选购商品后,将订单对应的资金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在收货确认后支付平台将订单资金付给商家。该技术方案存在的缺陷在于,用户的资金会沉淀在第三方平台一段时间,导致资金没能有效利用。对于商家来说,用户即便在收到货后,如果用户确认付款不及时或忘记确认,会导致收款的时间延迟,降低了资金周转效率。
2、对于某些B2C消费场景,采用支付卡交易。支付卡交易可以处理所有相关方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成功交易。商家由其金融机构(收单机构)提供快速授权以向客户提供商品,在随后的几天期间在金融机构之间安排和进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处理独立于商品的实际转移,如果订单没有按预期到达,需要人为干预以防止付款或者逆转付款。这需要很多人员进行参与,给相关人员和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消费场景,需要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在订单商品没有按照预期到达时自动停止付款,从而使得订单资金的转移与订单商品的实际到货情况相匹配。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之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B2C电子商务系统,其包括在线商家、智能交互设备和支付处理平台,所述支付处理平台包括交易服务器、与商家相关联的收单银行和与用户相关联的支付银行;
所述智能交互设备具有智能物联网网关和物联网监测设备,智能交互设备用于通过网络向在线商家下订单并向支付处理平台发送支付请求信息,接收存储到货商品并通过物联网监测设备检测到货商品的特征信息,然后将到货商品的特征信息与订单中的商品数据进行比较以生成结算触发信息并将其发送至支付处理平台以完成订单支付;所述支付请求信息包括支付金额、用户的令牌主账号和物联网监测设备的标识符;
所述在线商家用于提供商品信息,对支付请求信息进行授权,确认订单并提供订单所包含的商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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