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事故判定系统、事故判定方法和介质有效
申请号: | 202010294757.1 | 申请日: | 2020-04-15 |
公开(公告)号: | CN111824055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7-29 |
发明(设计)人: | 仓田光次 | 申请(专利权)人: | 铃木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60R21/00 | 分类号: | B60R21/00;B62J45/41;B62J45/412;B62J45/415;B62J27/00;A43B3/00;B62D4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300 | 代理人: | 徐颖聪 |
地址: | 日本静冈县浜***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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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事故 判定 系统 方法 介质 | ||
1.一种事故判定系统,判定跨乘型车辆发生的事故,所述事故判定系统的特征在于,具备:
停止检测部,该停止检测部检测所述跨乘型车辆处于车辆停止状态;
结束操作部,该结束操作部接受驾驶车辆的乘员进行的结束操作;
重量检测部,该重量检测部检测对应于所述乘员的姿势的重量值;以及
控制部,该控制部根据所述停止检测部的检测结果及所述结束操作部的操作结果判定车辆停止是否是由下车引起的,并且在车辆停止为下车以外的原因时,该控制部根据所述重量检测部的检测结果判定是否为事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重量值小于规定重量值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判定为事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备倾斜角检测部,该倾斜角检测部检测所述跨乘型车辆的倾斜角,
所述控制部根据所述倾斜角检测部的检测结果判定是否为车辆翻倒。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倾斜角小于规定角度且所述重量值小于规定重量值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判定为事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在判定为事故的情况下判定事故级别。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控制部存储用于识别卧位姿势和坐位姿势的第一重量值和比该第一重量值大且用于识别坐位姿势和立位姿势的第二重量值,
小于第一重量值的重量值表示卧位姿势、第一重量值以上且小于第二重量值的重量值表示坐位姿势、第二重量值以上的重量值表示立位姿势,
在所述重量值小于第一重量值的状态持续了规定时间以上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将所述事故级别判定为高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所述重量值从小于第一重量值变为第一重量值以上且小于第二重量值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将所述事故级别判定为中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所述重量值从小于第一重量值变为第二重量值以上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将所述事故级别判定为低级别。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备乘员检测部,该乘员检测部检测位于距所述跨乘型车辆规定距离内的所述乘员,
在所述重量值变为小于第一重量值时检测到规定距离内的所述乘员,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所述重量值从小于第一重量值变为第一重量值以上且小于第二重量值的情况下,所述事故判定系统将所述事故级别判定为低级别。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备事故通知部,该事故通知部在所述事故级别为中级别以上的情况下自动进行通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有一对所述事故通知部,一方的事故通知部设置于所述乘员的穿着品或便携式通信终端,另一方的事故通知部设置于所述跨乘型车辆。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重量检测部设置于所述乘员的鞋底。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设置于所述跨乘型车辆的主框架周边。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事故判定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设置于所述乘员的穿着品或便携式通信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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