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吸尘器有效
申请号: | 202010564010.3 | 申请日: | 2020-06-19 |
公开(公告)号: | CN112716354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8-23 |
发明(设计)人: | 槙岛光希;柏原裕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47L5/24 | 分类号: | A47L5/24;A47L9/04;A47L9/28;A47L9/30;A47L9/32 |
代理公司: | 北京旭知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432 | 代理人: | 王轶;李伟 |
地址: | 日本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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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 吸尘器 | ||
1.一种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电动吸尘器具备:
马达;
二次电池,其向所述马达供电;
操作部,其接受用户的操作;
报告部;以及
控制部,该控制部在所述二次电池的充电中用户进行操作而使电动吸尘器进行动作的情况下,不接受用户对所述操作部进行的使所述马达驱动的操作,而且使所述报告部进行:用于表示不接受所述用户的操作的规定报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电动吸尘器还具备:供外部的充电用部件连接的外部连接端子,
即便所述二次电池不是处于充电中,在所述充电用部件连接于所述外部连接端子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也使所述报告部进行所述规定报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包括灯,
所述规定报告包含:使所述灯进行点亮或者闪烁的情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包括灯,
所述规定报告包含:使所述灯进行点亮或者闪烁的情形。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电动吸尘器还具备:在使用所述电动吸尘器时供用户把持的把持部,
所述操作部配置在与所述把持部相邻的区域,
所述灯配置在:相对于所述操作部而言位于与所述把持部相反那一侧的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电动吸尘器还具备:在使用所述电动吸尘器时供用户把持的把持部,
所述操作部配置在与所述把持部相邻的区域,
所述灯配置在:相对于所述操作部而言位于与所述把持部相反那一侧的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3~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作为所述规定报告的所述灯的点亮或闪烁是与报告下述的情形时的所述灯的点亮或闪烁相同的形态,即:当在使用所述电动吸尘器的情况下用户对所述操作部进行了无效的操作时,报告该操作为错误的情形。
8.根据权利要求3~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灯以与危险色不同的颜色来进行点亮或闪烁。
9.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配置于:在所述电动吸尘器被设置于充电座的状态下不与所述充电座相面对的位置。
10.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包括:在所述二次电池的充电中进行发光的第1灯;以及在进行所述规定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发光的第2灯,
当在所述二次电池的充电中进行所述规定报告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使发光中的所述第1灯熄灭,而使所述第2灯进行发光。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具有窗部,
所述第1灯以及所述第2灯这双方借助1个所述窗部而向所述电动吸尘器的外部照射光。
12.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规定报告是:声音、振动、以及显示画面的标识之中的1个以上的输出。
13.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所述报告部包含:在使用所述电动吸尘器时对表示操作按键的标识进行显示的显示画面,
所述规定报告包含:对所述显示画面的标识进行变更的情形。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中,
在使用所述电动吸尘器时,所述显示画面的标识处于表示所述操作按键的第1形态,在所述二次电池的充电中,所述显示画面的标识处于与所述第1形态相比而将所述操作按键隐藏起来的第2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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