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双重热传导元件和改善的气流的吸烟制品在审
申请号: | 202010799014.X | 申请日: | 2014-08-12 |
公开(公告)号: | CN112315043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05 |
发明(设计)人: | 安娜·卡洛琳娜·博格斯·得科拉萨;C·阿佩特雷比阿扎;D·库亨;F·拉旺希;L·E·波格 | 申请(专利权)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2/10 | 分类号: | A24F42/10;A24F42/60;A24F42/00 |
代理公司: |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顾玉莲 |
地址: | 瑞士纳***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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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双重 热传导 元件 改善 气流 吸烟 制品 | ||
1.一种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包括:
具有相对的前面和后面的可燃热源;
在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面下游的气雾形成基质;
环绕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部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至少前部的第一热传导元件;
围绕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的至少一部分的第二热传导元件,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的至少部分与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径向分开;和
围绕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外周的一个或多个第一空气入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的全部与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径向分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和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通过绝热材料径向分开。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和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径向分开至少50微米。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覆在所述可燃热源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至少一部分上。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在下游方向上延伸超出所述第一热传导元件。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覆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整个长度上。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的外包装物。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设置在所述吸烟制品的外部,使得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在所述吸烟制品的外表面上可见。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由包含一层或多层热传导材料的层压材料形成。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热传导元件包含一层或多层热反射材料。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热反射材料反射超过50%的入射辐射。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可燃热源是封闭可燃热源。
14.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从所述可燃热源的前面延伸到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面的一个或多个气流通道。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形成基质邻接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面。
16.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与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面间隔开。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在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面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二空气入口。
1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下游的一种或多种气雾改性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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