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民事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2010883721.7 | 申请日: | 2020-08-28 |
公开(公告)号: | CN111899133B | 公开(公告)日: | 2023-04-28 |
发明(设计)人: | 何山;崔放;傅传智;张艳;徐红玉;蔡伟;吕秀丽;刘龙芳;雷景辉;刘志强;杨文虎;李伟;甘文超;李学锋;王林;黄潇;邓旺;陈渝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50/18 | 分类号: | G06Q50/18;G06F16/33;G06F16/34;G06F16/35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 11537 | 代理人: | 任崇 |
地址: | 638000 四川省***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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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民事 检察业务 信息化 平台 建设 方法 | ||
1.一种基于民事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明确民事检察业务;
步骤二、结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经验,制定平台实现架构:以实际检察业务支撑,结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经验,打造针对性的信息化平台;具体如下:
将检察官办案经验,整理成完整的业务架构,将业务架构转换成可操作的信息化平台,供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案时快速、有效的使用,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平台在满足传统办案流程功能的同时突出办理具有社会意义、有指导价值的专项监督案件;平台实现民事检察业务案件办理的总体架构为:
N001、从对接系统接收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专项监督标签,案件类别标签,案件基本属性信息,案件原材料全部电子信息;
N002、识别案件信息专项监督标签,将案件进行分类;
N003、未识别到专项监督标签的案件为传统业务案件;
N004、根据案件类别标签,识别案件类型,案件类别标签为审判结果的案件,放入审判结果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的案件;
N005、根据案件类别标签,识别案件类型,案件类别标签为审判过程的案件,放入审判过程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的案件;
N006、根据案件类别标签,识别案件类型,案件类别标签为执行活动的案件,放入执行活动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案件;
N007、根据案件类别标签,识别案件类型,案件类别标签为支持起诉的案件,放入支持起诉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需要支持起诉案件;
N008、识别到专项监督标签的案件为专项监督案件;
N009、根据专项监督标签,识别专项监督案件,专项监督标签为国有资产的案件,放入国有资产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对民事生效、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案件、办理对民事审判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案件、办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案件;
N010、根据专项监督标签,识别专项监督案件,专项监督标签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放入虚假诉讼模块下显示,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该模块下办理对民事生效、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
N011、明确的功能指引可积极的改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对平台的使用体验,减少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公办案过程中的不必要交互时间,使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快速投入办案状态,提高办案效率;
步骤三、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平台具有准确、简洁的功能指引,其包括审判结果模块、审判过程模块、执行活动模块、支持起诉模块、国有资产模块、虚假诉讼模块、知识资源模块、统计分析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民事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根据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案习惯,融入检察官提出的办案技术实现设想,由专业软件开发团队建设对应的信息化平台,该平台可积极的改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对平台的使用体验,减轻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心理压力,实现知识资源的使用流程,这对于增强案件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效果,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效率尤为重要;平台实现知识资源的使用流程为:
S001、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平时工作中在平台中进行资料查找;
S002、平台向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提供案例库;
S003、平台向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库;
S004、平台向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提供专家/机构库;
S005、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平台查找办案相关资料;
S006、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平台查找案件相关案例;
S007、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平台查找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S008、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平台查找案件相关专家/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民事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审判结果模块、审判过程模块、执行活动模块,直接办理传统案件;通过虚假诉讼模块、国有资产模块、支持起诉模块,直接办理专项案件;通过知识资源模块、统计分析模块,辅助日常办案工作;
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平台具体的办理方法为:
信息化平台接收申请材料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展示在对应的办案模块下;
在办案模块下,平台实现案卡信息自动回填,提高人工填报效率;
平台自动化提取案件要素信息,自动化运行研判规则,识别案件中的违法点,自动生成认定事实及对应的法条信息,并以可视化方式直观的展现给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以帮助其高效的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平台上传证据,补充材料,同时支持音频、视频功能,存储办案中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
平台根据案件特征,智能推送类案信息、法律法规、智能匹配专家/机构信息,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办案过程中参考类案,引用法条编写检察文书,通过推荐的专家/机构数据进行办案咨询鉴定,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平台提供检察监督工作的全部文书模板,自动提取案件相关信息,生成各类文书,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质量,大幅减少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制作文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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