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有效
申请号: | 202021714893.3 | 申请日: | 2020-08-17 |
公开(公告)号: | CN212486640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05 |
发明(设计)人: | 林国凯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国凯 |
主分类号: | H04N5/76 | 分类号: | H04N5/76;H04N7/18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5218 | 代理人: | 汪万龙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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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存证仪 | ||
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包括记录仪和存证终端,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支架,记录仪主体与支架固定连接,记录仪主体包括摄像头、声音采集模块、数据传输接口、定位模块和主控模块,摄像头、声音采集模块、定位模块和数据传输接口分别与主控模块连接,记录仪主体通过数据传输接口与存证终端连接,存证终端包括显示屏和通信模块。摄像头、声音采集模块和定位模块可分别通过数据传输接口向存证终端传输记录仪采集的视频信息、音频信息和记录仪的位置信息,存证终端可通过通信模块向存证云平台实时同步上述视频信息、音频信息和位置信息,相比于现有的存证仪,增加定位模块,补充记录仪的位置信息,使电子数据更完整。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存证仪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
背景技术
目前,执法人员常以存证仪作为日常执法办案工具之一,存证仪所记录的是电子数据,执法人员通常将存证仪记录的音视频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来使用。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电子证据,一般来说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在这里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日益增长的行政诉讼案例中对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但是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往往因其极易删除和篡改而使人民群众对电子数据在行政执法中作为证据是否客观存在质疑。如何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使其在行政执法中发挥其应有的电子证据作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存证仪行业的发展日臻完善,而与此同时,人们也愈发关注存证仪所记录的电子数据的客观性问题。这是因为存证仪在本质上与普通的记录设备存在不同,它所记录的内容有明确的特殊用途。为了事后能对事件发生的原始场景进行重现,必须要保证记录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目前市面上通用的存证仪在技术层面上存在着一个漏洞:没有记录可靠的事件发生的位置信息。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没有记录可靠的事件发生的位置信息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可以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证仪,包括记录仪和存证终端,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支架,记录仪主体与支架固定连接,记录仪主体包括摄像头、声音采集模块、数据传输接口、定位模块和主控模块,摄像头、声音采集模块、定位模块和数据传输接口分别与主控模块连接,记录仪主体通过数据传输接口与存证终端连接,存证终端包括显示屏和通信模块。
优选地,所述定位模块采用GPS芯片来实现。
优选地,所述支架包括连接部和支架主体,支架主体的顶部设有纵向的第一转轴,连接部包括第一转动部,第一转动部套设在第一转轴上,第一转动部可相对第一转轴转动,进而连接部可相对支架主体转动。
优选地,所述连接部还包括第二转轴和第二转动部;第二转轴固定在第一转动部的侧面,垂直于第一转轴设置,第二转动部套设在第二转轴上,第二转动部可相对第二转轴转动。
优选地,所述连接部还包括支座和横向的支杆,支座固定在记录仪主体上,支杆固定在第二转动部上,支座可相对支杆前后滑动地设置在支杆上。
优选地,所述支架主体采用三脚架来实现。
优选地,所述记录仪主体与存证终端有线连接。
优选地,所述记录仪的数量为多个。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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